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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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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房产案例之违约金过高,法院依法调整

合同纠纷2014-06-19|人阅读
经典房产案例之违约金过高,法院依法调整

2011年5月,小孙夫妇为了达到快速融资的目的,将两人共有的一套房产向某典当行办理了抵押典当手续,双方约定,典当金额为100万元,月综合费率为2.7%,月利率为0.3%,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同时约定,若小孙夫妇违约,必须按借款金额的20%承担违约赔偿,逾期还款还应支付费用,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0.5%计,直至债务完全清偿止。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相关的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同日,典当行按约发放了借款  三个月届满后,双方又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延期补充协议》,将还款期限延长至当年10月。借款延长期限届满后,小孙夫妇仍未按约还款,典当行便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归还典当本金100万元,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支付至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的逾期费用,按每日5000元计。小孙夫妇认为,虽然己方确有违约行为,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远远超出了典当期间的月综合费率及利率的总和,两人目前资金紧张,实在无力支付如此多的巨额赔偿金,表示愿意按照每月3%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调整,最终法院判决小孙夫妇归还典当行借款100万元,并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3%的比例支付违约金李律师点评:原告典当行与两被告签订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延期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和逾期付款费用,违约金和逾期付款费用均属追究被告违约责任条款。被告提出约定过高、不合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请求法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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