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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桥律师
李军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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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经典案例:借离婚逃避债务的协议可申请撤销

婚姻家庭2014-06-19|人阅读
[案情]
被告李某于2004年5月10日、同年12月7日分别向原告庞某借款80000元、220000元,合计借款300000元。因李某未还款,庞某于2009年5月12日具状起诉至某人民法院,本院于2009年6月30日依法判决李某归还庞某借款3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
被告黄某与李某原系夫妻,两人于1996年结婚,2008年12月1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时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座落于某处的三间二层房产归黄某所有,桑塔纳汽车归黄某所有,无其他财产纠葛;第四条约定:各自对外的债权和债务由各自负责。上述离婚协议中涉及的三间二层房屋系李某、黄某于2002年向唐某购得,未办理房产证。桑塔纳轿车在李某和黄某离婚后已被黄某转让并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因李某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庞某认为黄某和李某在离婚协议中将财产全部归属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于2009年11月25日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李某、黄某于2008年12月1日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第四条协议。审理中,庞某表示对离婚协议中关于桑塔纳轿车的权属约定不主张撤销。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李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李某、被告黄某与唐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涉案房屋系李某和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应属李某和黄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李某和黄某在离婚时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三条中关于涉案房屋的权属约定侵犯了庞某的权利,庞某对此约定依法享有撤销权,故对庞某要求撤销《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涉案房屋权属约定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对于庞某要求撤销《自愿离婚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的主张,因该约定是李某与黄某对债权债务的内部约定,并未侵犯庞某的合法权利,故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撤销李某与黄某于2008年12月1日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三条中关于涉案房产归男方所有的约定。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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