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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军律师
刘国军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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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去世后签署的拆迁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合同纠纷2012-11-26|人阅读

问题:1、承租公房面临拆迁,原承租人去世后,谁有权去签房屋拆迁安置合同?2、未经所有被安置人一致同意,其中一被安置人与拆迁方签订拆迁协议是否有效?3、被安置人之一与拆迁方签订拆迁协议所获财产是否应为全体被安置人所共有?案例:2002年,被告住总公司在后方嘉园胡同进行危旧房改造。赵某为被危改人之一,在去世前与其女赵甲签订了一份《委托书》,委托其全权办理有关住房核对及拆迁手续等事宜,赵甲于2002年3月将《委托书》提交给住总公司。赵某去世后,赵甲在上述《委托书》中加了以下内容“两居室由赵甲购买,一居室由王某(赵甲之子)购买。如有纠纷与拆迁办无关”。赵甲于2002年7月向住总公司递交更改后的《委托书》,但住总公司此时并不知晓赵某已经去世的事实,基于赵甲与赵某的代理关系,与被告王某签订了《朝内危改区就地安置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现原告赵某之妻(李某)要求法院确认被告王某与住总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原告李某系赵甲之母,诉称赵甲在其夫去世后向被告住总公司出具的证明安置房屋由其与王某分别购买的《委托书》为虚假,并在此前提下双方签订了《朝内危改区就地安置合同》,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和儿子名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认为该合同应该确认无效。

被告王某辩称,其一由于原告已经于2002年知晓了关于签订拆迁合同的相关事实,于今起诉显然已经超过了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其二,其与被告住总公司签订安置合同属于合法有效的,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三,王某与钱某(李某外孙)对房屋产权另外有协议约定。

被告住总公司辩称,其在进行危改拆迁安置时收到了《委托书》以及购房人变更申请的材料,这些材料足以证明安置房屋由王某购买,尽管事后证明该《委托书》内容虚假,但基于表见代理,可以认定住总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住总公司进行危旧房改造,基于委托书上载明的安置房屋由被告王某购买的内容与被告签订《朝内危改区就地安置合同》,尽管该《委托书》在赵某去世后应当中止履行,但由于被告住总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情,基于表见代理可以有充分理由认为赵甲和赵某的代理关系依然存在,因此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主观上的过错,该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依法应当认定为有效的合同。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并无法律依据,理由尚不充分,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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