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杨宏律师
杨宏律师
云南-昆明
主办律师

故意伤害案

刑事辩护2014-11-04|人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耿某某近亲属(被告兄弟)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我接受指派后,查阅了卷宗,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特别是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全面的认识,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并希望能被采纳。

首先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某某故意伤害犯罪的定性不持异议,特别是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能如实地回答公诉人及合议庭的讯问,态度诚恳,明确表示认罪。本案中存在如下一些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某某无论是在侦查、起诉、还是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自始至终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耿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讯问笔录显示,被告人都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隐瞒任何犯罪事实,始终坚持诚恳的认罪态度,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办案,从未出现过不如实交代和推脱罪责的情况,更未出现过任何翻供现象。而且辩护人每次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都明确表达了自己对被害人的愧疚之情,多次提出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这都表明,被告人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后悔,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在此之前从未有过犯罪前科,平时为人也较为老实坦诚。在此次事件中,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属蓄意伤害。从全案看,伤害行为不是经预谋准备,而是在被害人的一再挑衅下才发生的互相斗殴行为,这与其他犯罪动机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另外,和某某被拘留时其妻子正在怀孕,至今小孩出生已经4个多月了没有见过一面,其家中的生活全靠被告人一人负担,对于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家庭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为凑集赔偿款,家庭早已卖掉秋粮,对于耿某某来说,教训足够深刻。因此,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既然被告人耿某某做了国家法律鼓励的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就应该在量刑上有所体现,予以其从轻处罚。

二、开庭前被告人和某某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在审查起诉阶段中,耿某某的家长就多次找被害人协商沟通,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经过多次接触,现在已经和被害人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50000元,被害人已收到了全部赔偿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被害人已经向合议庭提出请求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认为在本案中自己对事件的发生发展也存在过错,书面要求人民法院不对被告人耿某某追究刑事责任,双方相处也比较融洽,因此该案的社会危害性已经大大为降低。

三、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存在一定的正当防卫因素,并且在被害人倒地以后没有实施进一步的加害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

1、双方过去从不认识,并无宿怨,且有互殴的情节,事件发生系由被害人引起。

据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案发当晚出租车司机站在边上不断的说些攻击我们的话,说我们开黑车的这样不是、那样不对,开始我们没有理他,这个出租车司机就在旁边说:黑车是骗人的,坐正规出租车。我问那旅客50块去不去?这个出租车司机又叫道:黑车50块,我只要20块。我们也没说什么,没搭理这个出租车司机。紧接着又来了一辆客车,我和耿某某走在行车道的边上,这个出租车司机也跳上他的车,他的车本来可以从我们左边正常开过去,可是他却轰大油门油门把车开了抵在我们身后,还拼命按喇叭,他这样做是故意挑衅我们,我们也就没有让他,谁知他却故意开车上来,用出租车的右保险杠撞了耿某某的腿,但是他也只敢轻轻的撞一下就刹车了,耿某某被撞了歪了一下身子,很生气,就用手拍了这辆出租车的引擎盖一下并对这个出租车司机说:你撞着我的脚了,咋个办?出租车司机就说:你们等着。说完他就拿出手机打电话。我说:没得必要,大家都是讨碗饭吃,我们是没有钱才开黑车,你开出租车也不咋个,只是多有两个钱,你要拉就拉,只是不要烂价就行了。我才说着,就听见他在电话中对人说:快点喊人来,北部客运站,这个人拽得很。接着出租车司机就把矛头对准我,指着我骂,手指到我头上来了,手指头戳中了我的脑门,接着我和耿某某就和这个出租车司机抓扯起来,然后就打了起来。

根据现场目击证人李某某陈述:那个开出租车的还问我你为什么30元不拉,让黑车拉了,要是我20元都拉了(嘴里还说着脏话)。那个开出租车小伙子发动车准备走,可能轻微碰了一下开黑车那个男子的腿,那个男子用手就向出租车的引擎盖拍了一下,质问那个开出租车的小伙子为什么撞我,于是那个小伙子说:那你要怎么办(对开黑车的骂着脏话),那个开黑车的就大声说:我就是开黑车怎么了,小伙子就用对讲机打算喊人过来帮他,并说:有本事你别走,开黑车说:那是不是要我两单挑呢,说完拉黑车的转身要走,但那个小伙子还是说,有本事你别走,你只要等着就行。

2、被害人在本案中驾车撞击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严重违章、违法行为,对于该行为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从上述张某某和现场目击证人李某某的供述可以印证一个事实:由于被害人孔某某无故认定两名被告人为“黑车司机”,故意用语言挑衅辱骂、又礼貌地大声按喇叭在两名被告忍气吞声、不予理睬的情况下,反而认为被告人软弱可欺,不断变换挑衅方式,不仅毫无道歉之意,反而变本加厉丧心病狂的开车加速冲上来撞击被告人,被害人在本案中驾车撞击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严重违章、违法行为,对于该行为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的权利,所以被告人对于该危及自身生命安全的挑衅行为,作出一定的反映(要求道歉),在被害人进一步挑衅拒不道歉时,双方发生肢体语言的冲突也就不可避免了,但是没有实施进一步的加害行为,此举符合普通人善良的心态和行为习惯。

四、本案虽然造成了被害人轻伤,但是从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此事的发生均系普通公民之间,因为个人琐事没有理智面对而引发的一般性矛盾,且情节轻微,没有照成严重后果,且双方已经和解,辩护人认为本案对被告人判处缓刑较为适当。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两个:一是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本案符合这一情况。二是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五、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虽犯有故意伤害罪,但其行为并非穷凶极恶,且犯罪后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此外,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故辩护人希望合议庭能够在综合考虑本案情节和被害了自身因素的情况下,对被告人耿某某其从轻处罚。因此,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耿某某判处缓刑较为合适。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合议庭给予采纳为感。

辩护人: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宏律师

2011年*月*

注:最后,法庭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处缓刑,随后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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