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 2 0 1 5 ) 武侯民初字第1073号
原告:蒋某,女 ,19xx年3月1 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文才,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1号观南上域。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委托代理人:毕英鸷,上海市汇业 ( 成都 ) 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云影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毕英鸷,上海市汇业 ( 成都 ) 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某诉称,原告于2012年11月21日在XX有限公司处按揭购买汽车 ( 本田CRV号牌为川*** ) ,并于当天签订分期付款合同约定,第三人为原告提供担保,约定如原告发生三次不按期或未足额还款的,违约金为第三人向银行提供担保总额的30%。2015年8月10日,原告收到被告XX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车辆保管单,被告扣留了原告的上述车辆。 原告已于2015年10月9 日将银行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原告要求返还车辆,被告拒不返还。故原告请求 1、、被告向原告返还扣留车辆 (本田CRV号牌为川*** ); 2、被告支付原告因扣车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被告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成都市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蒋某返还号牌为川***的车辆。
二、原告蒋某向被告成都市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用3000元。
三、被告成都市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需保证号牌为川***的车辆在扣车期间除机械磨损和自然消耗外无被告过错导致的损伤。
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原告蒋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被告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蒋某返还号牌为川AL8206的车辆。
二、原告蒋某向被告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用3000元。 三、被告成都市丰润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需保证号牌为川AL8206的车辆在扣车期间除机械磨损和自然消耗外无被告过错导致的损伤。
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原告蒋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