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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周律师
张卫周律师
陕西-商洛
主办律师

陈某某挪用资金案

刑事辩护2012-05-09|人阅读
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住洛南县寺耳金矿家属楼,捕前系洛南县振华公司董事长。2012年3月1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张卫周,陕西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因家中建房缺资金,找被告人陈某借款28000元,陈某在借条上签字同意后李某将款取走。2010年4月1日,李某再次找被告陈某借款50000元,陈某同意后李某当场出具78000元借条一张,将以前借条撕毁,被告人陈某在借条上签字后李某将钱取走。被告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悔。

辩护人认为陈某行为虽然构成挪用资金罪,但能向侦查机关如实供述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应当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办案小结:本案是因为被告人不懂法律而发生的犯罪。如果借款在3个月内偿还,被告人不会构成犯罪;如果被告人在3个月内重新更换借条,被告人的行为也不会构成犯罪。建议企业聘请法律顾问,预防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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