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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贤南律师
王贤南律师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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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李某、哈某及西安某商场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案

专利法2012-04-18|人阅读

2006年原被告签订许可经营合同,由被告经营原告提供的美体塑身衣服。刚合作时,原被告关系融洽,后原告发现被告提供的商品系在南方某厂家生产,且直接向该厂家订货价格优惠,遂直接到该厂家订货购买。2009年原告将原先提供个被告的商品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将被告以侵犯其专利权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时案件在西安市中院一审,被告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后复审委员会经审查驳回复审请求。

2010年11月份,被告委托我们做为其诉讼代理人,经我们充分了解案情,分析以现有技术为由抗辩,主张我们不侵权。我们通过证据固定、公证及庭审现场证据演示。最终中院民四庭法官合议驳回原告的诉求,判决我方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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