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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贤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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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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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反诉刘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债权债务2012-05-02|人阅读

雷某反诉刘某租赁合同纠纷案。20108月雷某与房东签订《门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雷某亮要转租必须征得房东同意。后来雷某在电话里征得房东的同意,将该房屋转租给刘某并与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年租金14万元。合同签订后,房屋一直由刘某占有使用,后原房东见房屋租金上涨遂以雷某与刘某签订合同时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要求与雷某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刘某将雷某诉上未央区人民法院,要求雷某返还其租金14万元及赔偿物业费、雇员工资等各项费用计5万多元。雷某没有经历过法院诉讼,知其被他人诉上法院,思想压力非常大,后经朋友介绍委托我们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经我们充分了解案情,找到《最高法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若干规定》并依据该司法解释,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经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刘力诉请,支持我们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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