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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七香律师
陈七香律师
江苏-扬州
合伙人律师

羊水栓塞致产妇胎儿死亡,医院赔偿33万元

其他2012-12-30|人阅读

羊水栓塞致产妇胎儿死亡,医院赔偿33万元

一、诊疗经过

2012年5月3日,产妇陈某因“停经39周+1,发现胎儿监护异常2小时”在扬州市妇幼保健院住院等待分娩。5月4日,医院提议行剖宫产术,但考虑当时产妇并无任何异常,经与主治医师商量,希望5月5日行剖宫产术,医院也同意了。5月5日凌晨3点30分左右,产妇出现胎膜破裂,当时值班护士来查看之后,认为没有问题,就走了。陈晓芹的丈夫刘春林赶紧赶到医院,询问护士,产妇羊水破了,是不是要剖腹产。护士说,晚上不开刀,要等到医生上班以后才能手术。之后,产妇出现手脚发麻,乏力,有便意,4点40分左右,产妇出现寒战、呕吐、出冷汗等不适,值班医生查看之后,认为是胃酸反应,予以静脉输入林格氏液,并行B超检查,未发现异常,遂返回病房。5点10分左右,医生告知产妇及家属,产妇存在胎盘早剥,羊水栓塞等可能,需要立即手术。5点40分左右,产妇被推入手术室,至6点20分开始手术。术中产妇口腔、鼻孔内流出暗红色血液,血压90/44mmHg;6点28分心跳骤停,予胸外心脏按压等抢救无效,医院宣布产妇12:30死亡。

二、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分析

1、 高危评分及因素评估存在失误

2、 巨大儿误诊

3、 胎位检查错误

4、 脐带绕颈未查出

5、 多次胎心监护提示异常

6、 胎膜破裂,值班医生未查看产妇

7、 出现腹痛,护理记录无记载

8、 产妇出现寒战、呕吐,医院未高度警惕

9、 产妇牙龈、阴道流血,未告知病情,未紧急手术;

10、 未及时手术,延误抢救;

11、 医患沟通记录存在矛盾;

12、 羊水栓塞的抢救措施严重不足。

三、本案经过双方多次沟通,最终以33万元调解结案。

四、律师观点:由于羊水栓塞死亡率高,很多医院都以羊水栓塞是不可避免的并发症,发生率低、死亡率高为由而推卸责任。因此,羊水栓塞的案件一定要从羊水栓塞的发生与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入手。如果医院存在过错,为羊水栓塞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产妇入院时就已经发生羊水栓塞或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医院没有责任。因此,当患方遭遇医疗纠纷的时候,建议先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初步分析,再决定是否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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