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彭祥文律师
彭祥文律师
湖南-湘西州
主办律师

抢 劫 罪

刑事辩护2011-07-03|人阅读
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群,男,现年25岁,1980年4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吉首市,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首市吉首乡望江坳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05年1月5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富,小名“叫花子”,男,现年23岁,1981年11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吉首市,无业,土家族,初中文化,家住吉首市吉首乡新桥一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05年1月5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高×明,小名“黑驴儿”,男,现年32岁,1972年10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吉首市,土家族,初中文化,家住吉首市吉首乡雅溪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05年1月5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二、案情介绍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2月6日至12月31日,被告人张×群、张×富、高×明单独或结伙在吉首市内大肆抢劫出租车司机的钱物。其中:被告人张×群抢劫19次,抢劫数额巨大;被告人张×富抢劫13次,抢劫数额巨大;被告人高×明抢劫6次,抢劫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群、张×富、高×明犯抢劫罪的证据有被告人张×群、张×富、高×明的供述;被害人向×英等19名出租车司机的陈述;赃物价格鉴定、被告人户籍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群、张×富、高×明持械抢劫出租车司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四)项的规定,构成抢劫罪。三、辩护意见 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的彭祥文律师担任被告人高×明的辩护人,提出了以下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高×明是从犯,在抢劫中起次要作用,要求减轻处罚;2、被告人没有使用凶器,也没有威胁被害人,相对而言,社会危害性较小;3、认罪态度好。四、法院判决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 *** 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按法律规定,三被告人应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法院判决:被告人高×明在共同抢劫犯罪中,没有直接实施威胁被害人、搜身等抢劫钱物的行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虽然具有被劳教的前科,亦应依法减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高×明是从犯的理由符合本案客观事实,要求对被告人高×明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现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群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二、被告人张×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人民币。三、被告人高×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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