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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峰律师
张峰律师
黑龙江-齐齐哈尔
主办律师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离婚2011-12-25|人阅读

案情梗概

2004年宋某和孙某协议离婚。将共同财产一处私有房屋赠与给唯一子女小宋。后来三人进行了三次书面协议约定,但宋某一直没有履行协议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给小宋,却在2011年私自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房产局办理了相关部分手续时,被孙某及时赶到阻止,后申请法院查封。现孙某作为原告起诉到法院。

法院诉讼

请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决结果

被告宋某于关某20119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评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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