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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海立律师
胡海立律师
浙江-宁波
高级合伙人律师

与银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劳动争议2013-07-15|人阅读

檀某为**公司超市部经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奖金的发放需要考核,考核合格的,年底发放60000元奖金,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6月——20156月,2012年底檀某获得年终奖30000元。2013年超市未能盈利,遂决定精简部门,20136月总部找檀某谈话要求檀某离职,檀某在离职申请表中离职原因一栏填写了“同意协商离职”,但因双方对经济补偿及奖金部分未能谈拢,檀某一纸仲裁申请将**告上劳动局,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及年终奖。

仲裁审理认为,檀某同意协商离职,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无依据。奖金是用人单位视经营情况而定,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发放,对年终奖的发放也不予支持。

檀某不服仲裁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支付年终奖30000元。

甬望律师分析:

本案法院支持檀某年终奖请求的关键点在于**公司虽然与檀某约定了奖金需要考核,但没有具体的考核依据。我接受委托后正是抓住了这一点,而且**公司在2012年度是在发放奖金的,当时就没有进行考核。**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有些确实对劳动者很不利,甚至有些证据也体现了不发放奖金的合理依据,特别是对方律师提到年终奖是年底考核时才予以发放,现在才6月份考核时间未到,未经过怎么能发放奖金,一度对我方造成非常被动的局面。但是在坚强的信念支撑下,法院最终支持了按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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