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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律师
李强律师
湖北-襄阳
主办律师

关于罗某诉胡某侵权纠纷案件的几点补充完善意见

继承2016-05-04|人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鉴于罗案件的复杂程度,为确保该案件能做出正确公正的裁决,根据当事人的委托,现对本案作以下几点补充意见:

一、作为遗嘱执行人的胡存在多次欺骗威胁辱骂继承人并非法侵占继承人财产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撤销被告胡遗嘱执行人身份。

从原告罗提供的几份录音证据中可以看出,作为遗嘱执行人的胡存在多次欺骗威胁辱骂罗的情况,给罗的身心带来了极大的伤害,至于有人提出胡的性格是这个样子,应予理解的观点,我认为可能有部分道理,但是并不能作为其可以随意欺骗威胁辱骂罗的抗辩理由,辱骂可能与性格脾气有关,但多次的威胁与欺骗就不简单的是性格使然可以解释了,胡侵权的事实已经存在,更何况胡作为遗嘱执行人,明知罗有病在身,本应当多考虑罗的感受适当收敛自已的性格,而不是仗着执行人的身份肆意欺骗威胁辱骂罗,完全没有考虑罗的感受,如果审判员能认真听一下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就能知道胡有多张狂,那已不简单的是性格的原因。

罗父生前将他的遗产交由罗继承,那么罗当然享有遗产的所有权,被告胡在支取属于罗的财产时理应告知罗,并在征得财产所有权人罗同意后方可支取,但是事实情况是被告胡于2014年4月26日从被继承人罗父的存折中分两次共取了15000元,2014年5月14日又取了40000元,2014年5月24日取了20000元以及2014年7月10日取了10000元,这些钱在取之前和取之后,被告胡从来没有跟继承人罗商量过,也没通知过她,更不要说征得罗同意了,甚至在罗多次追问下仍拒不承认动过这笔钱,事后也没有告诉罗这些钱的合理用途及支出明细。被罗起诉后又弄出一份经不起推敲的虚假支出明细,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二、胡提供的支出明细,主要是丧葬费的收支存在滥支,多支虚假支出的情况,没有相关发票,且经不起推敲,属于彻头彻尾的虚假伪造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请求法院不予认定,并判令胡返还已经支取的八万五千元现金。

首先,胡提供的收支明细是复印件,原告要求胡提供原件,胡拒不提供,依据民诉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其次,即便胡提供收支明细原件,原告认为真实性也不应当确认,理由有三,一是原告有证据证明胡与杨之间存在利益关系,而且收支明细是胡与杨两人之间整理的,非常容易伪造,真实性无法保证。二是明细没有任何正规发票予以辅助证明,容易伪造,而且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提供相关支出明细的发票,被告以没有拒绝提供。三是在原告提供的2014年3月24日的录音中,办理完罗父丧事后,杨当着胡及罗家门的面公布办理罗父丧事总共花费是45433.2元,这个是当着罗家门面公布的,而且与社会一般办理丧葬费的支出水平情况是相当的,应该是真实可信的,从而也直接证明了胡与杨合伙提供的支出明细真实性存在异议,四是丧葬费支出一项从开始到最终结束,累计花费高达89455.5元,而且罗还有病在身正是需要钱的时候,希望审判员能从内心身处想想在这种情况下办一个丧葬费至于花这么多吗,更何况支出没有任何正规发票,这花钱也太随意了吧,其中记录的棺材一项花费高达12500元,请审判员去了解一下什么样的棺材需要花这么多钱,事实上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是棺材只花了四千六百多元。而根据2014年3月24日的录音办理丧葬费收了42300元礼钱,这些钱是应当充抵办理罗父丧葬费的有关花费的,事实上根据录音中杨公布收支明细的情况,实际上也是用礼金充抵了丧葬费,最后还余了八千多元,故胡提供的丧葬费收支明细存在重大矛盾与疑点不应当被采信。

再次,由于胡提供的丧葬费收支明细真实性有异议,那么对于杨给胡出具的收条真实性也异议,尤其是杨于2014年3月18日出具的一张收到胡五万元的收条,按胡的说法是办理罗父丧葬费,胡预支给杨的,对于此收条,原告有几点合理分析及质疑,一是按照原告提供的2014年3月24日的录音,杨当着胡及罗家门的面公布的办理罗父丧事的收支情况是罗的继母给了12000元,然后是收了42300元礼钱,合计是54300元,而支出是总共花了45433.2元,还余八千多元,根本不需要也不存在借五万元的事。二是胡预支给杨五万元办理丧葬事宜这么一大笔钱,开庭时我询问胡有谁知道预支五万元的事,胡的回答情况让我知道实际只有胡与杨两个人知道,而且从2014年3月24日杨公布办理丧葬事宜的收支明细中竟然提都没有提收到这五万元的事,这么大一笔钱竟然只有两个人知道,还有更具有讽刺的事情是当天公布遗嘱完了后胡向杨报帐说是有两个账要报销,一个是与罗二哥一起到医院结账自已垫的三百元和另一个买了两包烟和4个U盘,这中间也没有那五万元,如此小的几笔帐都急着要报销,五万元这么一大笔钱之前没有其他人听说过,在公布遗嘱的当天竟然也没有提出来说什么时间还,胡借钱真是够大方好放心啊!三是罗父过世前其妻子已经拿出12000元用于办理罗父丧事的前期费用,罗父过世后收到的相关礼金也有42300元,哪里还需要胡再垫钱而且还一垫就是五万元呢?四是如果胡在3月18日垫付了五万元这么一件值得邀功的事肯定会让众人知道,而且杨在2014年3 月24日公布收支明细的时候也会列明胡垫付五万的情况,而且在最后节余资金中也会将这五万块钱算进去,可是除了杨出具的五万元收条,我们并没有看到有任何其它证据显示胡垫付了这五万块钱。五是杨出具的是收到胡五万元,我想问问胡是预支谁的钱,如果是自已的钱,请提供你的取款凭证,或者打印你取款或者转账时的银行流水帐,而这些胡都无法提供,只说本来就有这五万元钱,真是有钱人,手里随时都放着好几万块钱。六是前面已经说过胡与杨之间存在利益关系,而且一个是执行人,一个是监管人又没有其他制约因素,收条随便就能写一个,通过对收条真实性进行合理分析与质证,可以说疑点重重,经不起推敲,如果这样的收条都能当证据用而且被法院采信,那杨真是写少了,应该多写一点的,根据上述几点的分析质证,我相信正常的人应该都能明白杨所出具的收条的证明力已经大打折扣,真实性已经不言自明是不应当被采信的。

最后,胡在取款之后,罗曾多次询问胡动没动过罗父存折里的钱,胡都坚决否认动过里面的钱,而且信誓旦旦的说谁都无权动里面的钱,连杨也说没得人动里面的钱,如果如明细中所列以及杨出具的收条都属于正当合理的支出,胡与杨为何都不承认动过存折里的钱呢。

综上所述,胡提供的丧葬费支出明细以及杨所出具的收条是一份漏洞百出,经不起推敲,彻头彻尾的虚假伪造证据,真实性有异议不应当被采信,从中也可看出胡存在肆意滥支,多支,侵占罗的财产的行为,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撤消胡遗嘱执行人身份,并判令胡将这八万五千元现金返还继承人罗。通过原告提供的2014年3月24日的录音可以直接证明胡提供的近九万元的丧葬费支出明细以及杨荣出具的五万元收条及其它收条是虚假的不可信的,再加上原告上述几点对证据的合理分析与质疑,相信审判员对胡提供的丧葬费支出明细及杨出具的收条的真实性及证明力会有一个基本的判断,那就是存在重大疑点的证据是不应作为证据被采纳的,如果法院坚持认为有正当理由反驳原告提出的上述意见,请务必在判决书中详细写明不予采纳的事实与理由,尤其是请审判员详细解释2014年3月24日的录音证据中,杨当着胡月进及罗家门的面公布的办理罗父丧事的支出情况是总共花了45433.2元,而胡提供的是花了近九万元这两者自相矛盾的事实是怎么回事。以及五万元这么一大笔钱和值得邀功的事情,为何从始至终没有其它人知道胡有过垫付五万元的事情,而且这么重要的事在公布遗嘱当天也没有当着罗家门的面提起过,在公布的收支明细中也没有列明?还有既然8万5千元属于正当合理支出,为何明明胡多次取钱却在罗的多次追问下仍矢口否认动过罗父存折里的钱,而且表示谁都无权动那里面的钱,甚至连杨也不知道胡动过里面的钱呢(见2014年5月5日录音第六页中杨说“即使钱到位了目前我们都没得人动它”)而实际情况是4月26日胡已分两次取了15000元钱,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杨5月5日说目前我们都没得人动它,可是按照胡提供的杨所打收具中有一张杨于2014年4月26日出具的收到胡1万5千元钱,这如何解释呢?如此众多疑点重重自相矛盾的证据是凭什么被采信又如何让人信服可以作为证据证明胡已将8万5千元用于合理的支出的。

三、请求人民法院尊重原告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将罗父所留遗产存罗名下,不指定或慎重指定监护人或遗嘱执行人。

罗父生前所留的三份遗嘱中都明确交待,罗父所遗留的所有财产全部由女儿罗个人继承,没有任何一份遗嘱中提到说钱不能存罗名下,至于被告胡提供的一份视频中所说的罗父交待钱不能存罗名下,我对该视频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其一、对该视频的的真实性有异议,首先我们认为该视频并不是罗父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该视频中可以看出当时罗父重病在身,弥留之际意识表达能力受到影响,连一句完整的话语都表达不清楚,我们认为该视频中罗父所说的钱不能存在罗名下应与他的真实意思表达相背离。从正常人理解的角度来看,罗父在三份遗嘱中都明确表示将他的全部遗产都留给了女儿,这点是没有任何异议的,那么钱存在她女儿的名下本也是无可厚非的,但为什么后来又出现要求钱不存在她的名下的情况呢,无非是她父亲觉得自已马上要离开这个世界了,而自已的女儿却有病在身,自已无法再照顾她,担心以后没有人照顾她,同时又担心她被骗,所以要求钱不能由她保管支配,然后找个人来照顾她,监护她,本身是想更好的把女儿的后半生安排好,但是他没有意识到现在钱不存在女儿名下的后果导致女儿现在处处受制于人,而且钱财面临被随意侵占的危险,既不能自已支配自已的金钱也无法监管别人如何支配自已的金钱,所以我们认为钱不能存罗名下并不是罗父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一方面可能因为他本身有病在身,意识理解与语言表达没有常人那么清楚与准确,另一方面不排除受人诱导,误将钱不由女儿保管支配等同于钱不存女儿名下。其次,我们认为该视频内容的真实性存在异议。在罗父前后所立的三份遗嘱中都明确表示他的所有财产都由罗个人继承所有,没有任何一份遗嘱说过钱不能存罗名下,而被告胡所提供的这份视频只有一分多钟时间,很明显存在人为的有意识的节选录制的倾向,且该视频存在删剪的可能,视频所录制要求钱不能存在罗名下的前因后果不清楚,至于为什么会出现要求钱不能存罗名下以及什么情况钱不能存罗名下,我们无从得知,所以对该视频的真实性存在异议。

其二、对该视频的合法有效性存在异议,罗父生前立有三份遗嘱,分别是两份书面遗嘱,一份代书遗嘱,我们认为这三份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对于这份视频一方面在意思表示真实性和内容真实性方面我们均表示异议,另一方面我们认为其不具有录音遗嘱的有效要件,不属于遗嘱,只是一种个人嘱托,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录音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继承法》17条规定,以录音形式成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在这份短短的一分多钟的视频中我们并没有看到有见证人在场的证据,所以不应作为录音遗嘱,当然也就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执行力,应遵照罗父生前所立书面遗嘱将其遗产由罗个人继承所有,钱存在她的名下正当合理。

其三、退一步讲就算罗父说过钱不存在罗名下,那一定也是有原因和前提条件的,就是什么情况和条件下钱不存在罗的名下,不可能罗父留遗嘱财产由罗继承,最后什么情况也不管就要求钱不能存罗名下,如果钱不存在罗名下的前提条件不存在的话,比如罗不同意由杨照顾,决定自已或者另选他人照顾自已,那么钱不存在罗名下的结果就不存在,所以不能简单的凭借录音里的一句话就坚持钱不能存在罗名下。

至于本案有没有必要重新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监管人,我认为应充分尊重原告罗的个人感觉及意见,理由如下;

其一,罗虽说有病在身,但是意思表达能力正常,只是行动不便而已,就算以后病情加重也是缓慢性的,而且不会影响人的意识表达能力,在病情恶化前,相信罗有能力按排好自已以后的生活。至于担心罗的钱很快花完或者被骗的情况,我认为世界上的事情一切皆有可能,人走到路上还有可能被天上掉下一块东西砸伤,或者被汽车撞呢,但能否以存在被砸伤的危险就不去走路了呢,很显然是不能的,同理我们不能因为担心罗钱很快花光以及被骗就违背其意愿强制指定执行人或者监管人。我们要相信罗只是一个行动不便的正常人,她很清楚自已的情况,不会乱花钱也不会那么轻易的就会上当受骗,所以完全没有必要杞人忧天,还是应当多尊重罗的个人感情及意愿。

其二,我大致算了一下,罗父留给罗的存折上有二十六万多的存款,还有四张银行存单共计十六万元,还有罗勇的十一万多元的欠条,此外还有一套价值四十多万元的房子,这加起来应该有上百万的资产了,这么多钱也不是说随随便便就会乱花完的,还有罗现在一个人居住着三室一厅的房子,她可以出租一两间出去,一方面可以给她分担部分费用,另一方面也有个伴,有需要时还能有个照应,然后她每个月还有六百多元的困难补助,还有四百多元的低保,合计也有一千多元,罗又有病在身,本身就要经常呆在家里,也没什么可以花钱的地方,偶尔也就是买些生活必需品之类的小东西,她还有医保,看病上也花不了多少钱,每个月光补助就足够她日常支出了,而且现在罗全部的生活起居都能自理,只要保养得好,很长一段时间都可以独立生活,自从双方发生纠纷以来到目前为止都是她自已在照顾自已。

其三、罗有上百万的资产,然后每个月还有六百多元的困难补助,还有低保,合计一千多元,如果仅仅保障罗的基本生活,光补助与低保就已经足够了,还有医保就算看病吃药也花不了多少钱,她有这么多财产,而支出又这么小,就算偶尔多花点钱让她生活更好点也是在她能力可承受范围内的,她是个病人,还不知道活多久,适当的享受一些好点的生活也是应当的,人生有两件最痛苦的事,一件是人活着呢,钱没有了,另一个是人死了呢,钱没花了,贵院担心前者有一定道理,但是是否也应当考虑一下后面一种痛苦的情况呢。更何况从目前情况来看后面一种情况出现的概率要远远大于前面一种概率。

其四、我之所以建议法院尊重原告意见慎重指定或者不指定执行人或者监管人是因为一是罗只是行动不便,但是思想意识清楚,她很清楚自已在做什么,不会乱花钱,也不会轻易被骗,二是从目前情况来看没有一个罗信赖认可的人可以作为执行人或者监管人,强制指定或者安排一个罗不认可的人会影响罗的心情和生活质量,三是前面已经说过罗有上百万的资产,然后每个月还有六百多元的困难补助,还有低保,合计一千多元,如果仅仅保障罗的基本生活,光补助与低保就已经足够了,还有医保就算看病吃药也花不了多少钱,她有这么多财产,而支出又这么小,就算偶尔多花点钱让她生活更好点也是在她能力可承受范围内的,如果强执指定,被指定的那个人如果拿着法院的判决书说看这是法院指定的,我严格按照法院的要求监管你的生活支出,那么被指定的这个人完全就可以名正言顺的严格控制罗的日常生活开支,名义上是为罗省了钱,但造成的结果可能是钱是省了,生活质量得不到保障,而且由于罗有病在身,行动不便,容易受制于人,在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迫于压力选择忍气吞声,影响心情,最终结果是生活质量得不到保障,最后还有大量的钱却没花了。

其五、钱放在罗名下,由其自已自由支配,俗话说得好“有钱能使鬼推磨”,钱放在她名下,自然会有人对她好,不管真好还是假好,至少可以让罗生活的舒心,“世上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这句话虽说比较露骨,但确是实情。

胡仗着执行人身份肆意威胁辱骂罗,作为亲戚的二妈不但不批评阻止,维护罗的权益,反而一起威胁扬言钱“如果搁到律师事务所里也行,我就撤,退出算了”(见2014年5月5日录音第四页中下),真是处心积虑的的一定要阻止钱存在罗名下,罗父将钱及所有财产留给罗,钱存在罗的名下,然后其它人监管本身是没有问题的,罗原本的要求并不高只要求钱存在她的名下,其它一切都好商量,不然也不会走到起诉这步,可是这点小小的正常合理的要求却被一次次威胁和拒绝,为什么呢?无非是胡手里有一份开始否认后来又不得不承认的罗父的第二份遗嘱上面写明“罗病逝之后由胡全权处理罗事后的遗产”。胡口口声声的说不在乎罗的那点钱,可是我倒是想问问既然你不在乎那些钱那为何坚决反对钱存罗名下这样一个小小的合理要求,威胁辱骂甚至不惜对薄公堂,说白了无非是钱一旦存罗名下,他就无法随意支取,最后吃力不讨好落得个竹篮打水一场空。

说了以上这么多,可能贵院会认为原告总把人往坏处想,我想表达的是把人往坏处想是不对,但不怕一万就怕万一,谁能保证他人没有歪心和贵院指定的人就一定会对罗好呢,更何况现实经历的情况还让人不得不把人往坏处想,真的是很难让人放心,再说小心驶得万年船,为了充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合理怀疑及提前防范也是必须和必要的,而且原告的分析与怀疑都是有凭有据的,并不是凭空乱猜的,综合以上所述,恳请贵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加上原告的代理意见,认真考虑原告的意见及请求,慎重及时的做出公正的判决。

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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