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谢洪武律师
谢洪武律师
河北-唐山
主办律师

调解结案,案结事了

离婚2011-07-15|人阅读

今天很高兴。我在唐山中院代理的一起上诉案件以调解结束。

事情是这样的。刘先生于2003年12月将房子卖给了梁先生。当时,由于房子属于开滦矿务局的,不能过户,所以约定可以过户时刘无条件配合。不料,到2006年可以过户时,二人到了开滦办手续时,开滦不给办,因为刘的房子是刘与前妻汪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要过户,得汪到场签字。至此,梁才知刘是离婚的。

原来,刘与汪于1993年结婚,并于1994年有了一个儿子。2000年时,二人从开滦买了该房子。2003年11月,二人协议离婚,汪净身走人,儿子归刘,并把物品(如电视机、饭桌等)分割。对于房子,没有涉及,但在离婚协议中有“三、其他协议 无”的字样。

二人离婚后整一个月,刘将房子卖给了梁。当时陪同刘的,是他后来的(也是现任的)妻子。由于此二人年龄只差三岁,所以,梁以为此二人为夫妻。

从2006年刘、梁到开滦办了一次后,刘就开始推拖了,也不向梁提供汪的信息,梁无法找汪。

到了2010年9月,梁委托我到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刘,要求刘配合过户(继续履行合同)。一审时,焦点在于房子是刘是否有权单方处置。一审判决支持了我的观点:刘有权单方处置,汪如果感觉有损失,找刘索赔。

刘上诉了。我仍为梁代理。今天上午,唐山中院民四庭高贺莉法官主办此案,梁、刘、汪三人到场。我以刘在一审期间法官对其的谈话笔录为依据(在笔录中,他说当初房子归他自己了),并结合善意取得制度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89条,请求驳回刘的上诉。

高法官认为我的观点有道理。在调解阶段,对汪作了思想工作。当然对梁也作了工作。

最后,三人达成协议:下周一(18日)共同去开滦办手续;办完后,梁给汪二万元(梁把钱先交到高法官处;待办完后,三人到高法官处取钱)。

三人离开法庭时,已是握手言欢;并且刘、汪表示,无论有多大困难,都配合过户。

这是最佳的结案方式。这才作到了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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