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谢洪武律师
谢洪武律师
河北-唐山
主办律师

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公安分局古冶派出所的作法是在实践着执政为民

其他2011-07-24|人阅读

总说立警为公,执政为民。但到了具体问题上却不尽人意。我最近的一次经历,让我感到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公安分局古冶派出所的作法是在实践着执政为民。

事情是这样的。我代理了一个案子。我的当事人的孩子被他人打了,古冶派出所形成了完整的案卷。我方打算到古冶区人民法院起诉。

在实践中,受害人(原告)往往陷入这样的境地:进退两难。起诉前,派出所不让当事人(包括律师)阅读案卷,更不能复印。这样,立案时,就没有起码的证据,法院不给立案。受害人请求法院向派出所调取案卷,法院说还没有立案,不管调卷。于是,受害人回到派出所,要求其提供一点儿证据(比如加害人的笔录),派出所却强调:不对当事人,只对法院;法院来调卷,无条件给法院。

我向古冶派出所谈到了这种窘境。没想到,该所的肖所长拿出了一个变通的方法:给我方开了一份出警说明。在这份说明中,受害人和加害人的名字都在上面。

这是一个值得肯定的作法。古冶派出所既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又方便了当事人立案。

这个作法也应当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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