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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宏律师
肖宏律师
安徽-芜湖
主办律师

订婚悔婚后的彩礼返还(婚约解除纠纷)

离婚2011-08-03|人阅读

  

徐文与张丽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双方订婚.订婚时男方为女方购置金银首饰和给付现金共计约5万余元作为彩礼.订婚后张丽家人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徐文无法满足,同时双方相处过程中产生矛盾,导致双方不欢而散.现徐文诉求张丽返还彩礼.作为原告徐文代理人,我了解到被告张丽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且过彩礼时只有媒人(女方亲戚)在场.代理人决定在诉讼之前就彩礼返还为双方调解,并在调解过程中固定重要证据.调解无效后原告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张丽代理人提出三点理由:1:没有证据证明张丽接受原告的彩礼,张丽对彩礼一事也予以否认,同时出具媒人证言,证明男方没有过彩礼给女方;2:即便男方过了彩礼,也是一种赠与行为,以实际履行为生效条件,不得要求返还;3:男方悔婚,过错在于男方,彩礼不应返还.代理人针对上述情况,当庭出示已收集证据并结合其他证据,对被告证据予以驳斥,指出原告证据效力远高于被告证据,根据民事证据盖然性原则,可以证明原告给付被告彩礼事实.同时就原告悔婚原因和赠与在何种情况下生效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法理进行了系统阐述.最终法庭采纳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给付被告彩礼事实,并判决被告返还彩礼.(案例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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