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徐爱菊律师
徐爱菊律师
山东-青岛
主办律师

离婚成功案例

其他2013-05-09|人阅读

原告:***,男,住址青岛(略)

被告:***,女,住址青岛(略)

请求:1、判决离婚 2、儿子(6岁)由原告抚养 3、要求分割30万的存款。

事实与理由:第一,被告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她的行为严重影响到了孩子的身心健康,让孩子和家人在村里学校里受到侮辱。第二,在被告服刑期间,被告通过其父母将其名下的属于原告和被告共同所有的存款、金饰等全部转移。

被告答辩:1、同意离婚 2、儿子由被告抚养 3、要求分割位于***地址的房屋一套。

律师代理过程:

自本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依法查到被告名下的所有账户,发现被告账户近期有将近50万元的取款行为,另外,在查询账户的过程中还意外发现被告名下20万的股。该股也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于被告提出的分割房屋的请求。本律师经询问原告,发现该房屋的房产证虽然是原告的名义,但是土地使用证尚未过户到原告名下,是原告母亲的名义。

但是被告称:50万的存款都已经花了。该房屋是他们夫妻结婚以后,他母亲分给他们夫妻而且由他们夫妻共同居住至今,在居住过程中,夫妻还出钱进行过装修,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应该分割;同时被告的律师从土地所查到一份当初办理房产证时原告提交的一份材料,该材料内容是原告母亲同意将房产证办理到原告名下,签字,通过这份材料被告律师主张该房屋属于原告结婚以后原告的母亲赠与给原告夫妻二人,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律师向原告核实后发现,该材料他的母亲从未见过,更未签字。根据这个重要发现,本律师建议以原告母亲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赠与行为无效。经过一番法律分析之后,原告采纳了本律师的建议,原离婚案件中止审理。后经法院审理,认定该房屋仍然属于原告母亲所有,赠与行为无效。通过该案件确认了该房屋属于原告母亲所有,而并非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判决结果给离婚案件提供了非常有利的证据,让被告失去了非常重要的谈判砝码。

同时,本律师建议原告将孩子带到法庭,由法官对孩子进行询问,确认孩子愿意由谁抚养,为原告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提供了帮助。对50万的存款已经花完的说法,被告没有提供合理的消费凭据

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后,一系列对被告不利的因素呈现出来,被告最后不得不接受了法院和律师的调解意见,最终法院出具调解书:1、双方自愿离婚 2、孩子由男方抚养 3、被告给付原告30万现金,因被告转移财产的行为对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少分,20万元存款归女方所有。4、原告不再要求分割股,作为给女方的补偿,归女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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