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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艺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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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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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 二审改判 减刑 成功案例

其他2012-12-05|人阅读
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检查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至台江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徐某组织12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

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并委托本律师作为其二审辩护人。本律师依法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会见并听取了徐某的意见,本律师认为一审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虽涉嫌组织卖淫罪,但并未达到情节严重的范畴,一审判决对徐某量刑过重。确定辩护思路后,本律师多次与二审法院(即中级人民法院)的经办法官及合议庭人员沟通探讨,二审法院最终决定再次开庭审理本案,为二审改判争取到了初步机会。庭审过程中,本律师就本案争议焦点,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庭后本律师继续积极与法官沟通探讨,最终二审法院经合议后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本案情节严重,没有法律依据,并依法撤消了原审判决,改判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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