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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影律师
李艳影律师
辽宁-大连
主办律师

摔伤致残,谁之过?

损害赔偿2012-07-07|人阅读

银行摔伤致残,谁之过?

2009324日,姜某到大连某银行避雪,当其在银行大堂行走时滑倒在地,银行工作人员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急救治疗,经医院诊断姜某肋骨3根骨折、股骨颈骨折。银行出于人道考虑为姜某缴纳了3000元住院押金,随后就再未为姜某支付过医疗费用。后因姜某自己难以承受高额的医疗费,不得不出院回到外地农村老家治疗。

姜某康复后要求该银行承担赔偿责任,银行认为其已经在入口处至柜台前铺设了防滑地毯,并且姜某的损害系其自己在未铺设地毯的区域行走不慎摔倒导致,以及姜某进入该银行系躲避风雨而非办理银行业务等理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姜某将银行诉至法院。

诉前姜某找到本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承接案件后,代理律师详细的听取了姜某的陈述,并调取了相关的证据。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认为银行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银行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进入该场所的第三人有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虽然本案中银行铺设了地毯并安置了相应的警告标识,但是这种安全保障措施并不充份。根据代理律师调取的气象资料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发当天为雨雪天气,银行的大理石地面由于人员走动带来的雨水就格外的湿滑,因此,银行应该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保障银行内人员的安全。比如,加大清洁的频次,扩大防滑地毯的铺设面积,增加更加醒目的安全警告标识等。

最后,姜某进入该银行虽然不是办理银行业务,但也是合法进入该场所。银行作为公共场所,对合法进入其管理范围的所有人均有安全保障义务,这个义务与是否在该场所消费无必然联系。

2011614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银行未尽安保义务,姜某作为成年人未尽注意义务,判决姜某的损失由姜某与银行承担各承担50%的责任。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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