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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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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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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商标法2013-05-31|人阅读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原告:某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某某律师事务所(我方代理)

被告:某某公司

被告:张三

案由:侵犯商标权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某某公司其名下的“XX”商标是原告注册的商标。原告使用“XX”的商标系列产品是全国知名品牌,长期以来,原告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品牌宣传,产品的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具有良好的市场影响力。2011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销售的“XX”品牌产品上擅自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XX”相同的文字和图案作为商品名称,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的“XX”商标产品的侵权行为,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共同侵权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及本案的所以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与被告庭外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XX”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六十天内,被告销毁其现有的XX”品牌产品,外包装及宣传资料,并收回和销毁已经流入市场的XX”品牌侵权产品。

三、被告向原告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0万元。此赔偿款在本协议签字之前支付完毕。

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如未按照本协议履行义务,每迟延一天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金叁仟元。

六、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七、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被告解除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自原告被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原告被告各执一份,提交法院一份,经某某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并由该院制作《民事调解书》后生效。

审判长:张某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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