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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香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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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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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2023-09-14|人阅读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民终10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香香,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国、王*虎、王*田等人。

诉讼代表人:薛*生,男。

诉讼代表人:贺*留,男。

诉讼代表人:王*田,男。

诉讼代表人:王*瑞,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民,男。

上诉人张*伟,上诉人刘*国、王*虎、王*田等人因与被上诉人刘*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8民初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8民初5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07元,上诉人刘*国、王*虎、王*田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172元,予以退回。

王*平

马*雨

李*杰

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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