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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昱谊律师
王昱谊律师
山东-威海
主办律师

婚后买房产权归属案例

离婚2013-06-04|人阅读

本人接到男方委托,要求离婚并且婚后所购房产归自己所有。按说正常情况下,在没有特殊约定时,婚后所购房产都为双方共同财产,但是在仔细询问当事人后发现,男方所购该套房产虽然是婚后所买,但却是在将自己婚前个人所有的一套房产卖掉之后所购买,并且也有足够的证据证实该事实,虽然女方曾为该房产出资3万元装修,但简单的装修并不能改变房屋的归属,不能视为婚后所买的房产为共同房产,最后法院采纳了本人观点,认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但是男方需返还女方3万元装修款。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一般情况下法院常以房屋取得时间来判断房子是夫妻共有,还是夫妻一方所有,但这不是绝对的。主要有以下四种例外的情形:
第一种是父母赠与的房产。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子,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作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这时法院会认定房子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会认定为夫妻共有。
第二种是夫妻之间有书面约定。如果夫妻两人约定婚后购买的房子属于一方单独所有,即使另一方反悔,只要约定没有附条件,离婚时法院便会认定房子属于夫妻一方所有。
第三种就是本案的这种情况。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这时,只要一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购房款属于他个人的婚前财产,法院便会认定房子属于他个人所有。
最后一种是婚前付了房子的首付。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了买房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这时,如果房子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人的名下,离婚时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会判决房子归登记一方所有,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房子所有者对另一方再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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