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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向红律师
覃向红律师
广东-中山
主办律师

职务行为的交通事故,如何请求赔偿

损害赔偿2016-05-19|人阅读

案情:2011年,王某执行A公司的公务驾驶一中型专项作业车与李某执行B公司的公务驾驶的轻型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李某驾驶的车上载有单位同事方某、张某、赵某和梁某,事故造成造成王某、李某、方某、张某、赵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对事故责任认定为王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他人员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方某向本律师咨询,请求帮助。

诉讼策略:本律师向方某建议对王某、A公司(王某任职的单位)及A公司对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李某和B公司(李某任职的单位)共五个被告出提诉讼,要求赔偿。方某对起诉对方公司和起诉自己公司表示不理解,特别是起诉自己公司,方某觉得难为情。本律师向其解释,由于司机王某和李某的驾车行为均是执行公务,他们的驾车行为一旦被法院认定为职务行为,赔偿的义务主体是公司而不是司机,因此必须将公司列为被告,后方某同意起诉本公司。

接受委托后,将上述人员或单位列为被告,并要求对方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限额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提交了医疗费及评残的相关资料,并提交其他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及伤残鉴定情况,以便法院对其他人员预留相应的份额。最后该案判决结果令方某得到了较为满意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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