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月*日,张某与陈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从陈某手中租赁位于长沙市步行街某商铺中一部分,租赁*年,租金*元。合同签订后,张某对该商铺进行了装修,张某经营一段时间后(即租赁期间),陈某却将该商铺整体出租给了刘某,并取得了该商铺的上手出租人的同意。刘某租赁该商铺后,要求张某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张某认为系与陈某签订了租赁合同,不同意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给刘某而产生纠纷。
于是,刘某将张某起诉至芙蓉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按张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并搬离腾空商铺。张某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代理后,通过多次调查取证、激烈的庭审,最终芙蓉区法院支付了本律师的观点,刘某被迫主动撤诉,张某全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