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驾出车祸,到底是谁的错?案情简介: 2013年9月23日,姚某到浦东新区参加上海华润汽销公司的试乘试驾活动,双方签订 《同意书》,试驾路线由华润公司指定,车辆也由华润公司提供。试驾过程中,华润公司的员工坐在副驾驶位置提示他如何操控汽车。上午10时许,当车行至御桥路869号向左掉头时,撞到了同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中年女子向某,致其车损人伤。 交警部门认定姚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向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向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5.6万余元。经鉴定,向某因车祸致右股骨头粉碎性骨折,已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后,构成八级伤残。给予休息期12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60日。此后,向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24万余元,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任先生12万余元;姚某、汽销公司赔偿向某6.2万余元。律师说法: 1、本案中华润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答:华润公司确实存在过错。首先,作为车辆所有人及试驾活动的组织方,华润公司在试驾进行前未详尽告知姚先生车辆性能及试驾路线,故可以认定在预防和减少危险发生的方面存在一定过错。其次,华润公司诉称试驾人员除解答车辆性能、提醒试驾路线外,并无操纵驾驶的行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对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另外,华润公司从举办试乘试驾活动中推广销售车辆、获取潜在客户,其商业利益是明显的。姚某则在试驾中体验相关车辆的操控性能并获得直观感受,亦在此过程中获得了利益。姚某、华润公司共同支配、操控了本案肇事车辆,并获取各自的运行利益,故应由姚某、华润公司共同承担任先生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损失部分的赔偿责任。 2、《同意书》中免责条款为何无效? 答:华润公司称《同意书》中约定,对试驾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试驾人负责。由于同意书中的条款是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供的该格式条款免除了自身责任,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应认定为无效。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
法律快车投诉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