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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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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例

合同纠纷2012-08-08|人阅读
案情简介: (一)一审法院案情简介: 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混凝土公司于2005年8月5日签订了一份《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被告某混凝土公司向原告某建筑公司供应5万立方米的混凝土,双方未约定合同期限,并且双方约定混凝土价格上涨时被告某混凝土公司不提价,混凝土价格下降时被告某混凝土公司按市场价予以降价。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某混凝土公司应原告某建筑公司的要求,供应了1万立方米的混凝土。之后,混凝土价格连续上涨。被告某混凝土公司向原告某建筑公司发了要求涨价通知,原告某建筑公司不同意涨价。被告某混凝土公司即向原告某建筑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原告某建筑公司未作回应。但之后,原告某建筑公司又分别三次向被告某混凝土公司提出供货的要求,被告某混凝土公司按原告某建筑公司要求供应了货物,三次供货的数量总计41立方米。之后,某建筑公司与另外一家混凝土公司签订了供货4万立方米混凝土的供货合同,价格比被告某混凝土公司的每平米高出47元。原告某建筑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混凝土公司补偿其差价损失款180多万元以及赔偿因混凝土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20多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混凝土公司赔偿差价损失180多万元并赔偿因混凝土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20多万元。 (二)二审法院判决案情简介: 被告某混凝土公司一审败诉后,笔者接受了被告某混凝土公司的二审诉讼委托,提起上诉并公开开庭辩论、提交了代理意见之后,高级法院判决撤销了赔偿原告20多万元质量损失的诉讼请求,但仍支持了赔偿原告180多万元差价损失的诉讼请求。 (三)申请再审案情简介: 被告某混凝土公司不服一、二审法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笔者向法院提出某建筑公司不存在180多万的实际损失,因为某建筑公司所承建的楼盘项目时隔多年一直未竣工,截至再审诉讼时,仍没有施工。虽然双方未约定合同期限,但某建筑公司已超过施工许可证规定的以及按建筑行业计算的合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后,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于2010年3月下达了再审裁定。指令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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