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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宇律师
汪宇律师
安徽-芜湖
主办律师

因患肾结石被拒绝录用,法院判决单位赔偿70%损失

合同纠纷2014-12-10|人阅读

2012年98日,A公司向高某发出聘用通知,注明如体检不合格,将不能被录用;体检不合格包括:传染病、生理缺陷、职业障碍。99日,高某即到医院体检,同日向原单位提出辞职。后体检结论为:左肾结石。A公司以高某属职业障碍为由,拒绝录用。高某忿而不平,诉至法院,请求判决A公司赔偿体检费、失业期间劳动收入等损失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存在过失,聘用通知中未明确职业障碍的范围,同时未提供原告体质实属无法承受岗位要求的证明,故应推定原告的体检结果不属职业障碍。同时体检合格是此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但体检报告尚未出具,原告就向原单位提出辞职,显然违背审慎义务,因此可适当免除被告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高某70%的损失, 高某自行承担30%的损失。

律师提示:《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案不属劳动争议纠纷,A公司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故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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