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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宇律师
汪宇律师
安徽-芜湖
主办律师

自来水公司提前恢复供水致害,并非违约

损害赔偿2014-12-10|人阅读

某市自来水公司于2013316日发布某小区《停水通知》,注明因安装改管所需,于3179时至3189时停水,特此通知,请各户注意贮水。”3月17中午,该小区业主周某却未关上水龙头。17日晚18时自来水公司提前完工,当即恢复供水,而周某家中无人,致使自来水外溢并渗至楼下,楼下住户杨某遭受约3万元的损害。杨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及自来水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停水通知》并非使自来水公司承担连续停水24小时的义务,其提前恢复供水并非违约,同时该行为是利于公益的积极行为,并无过错,且本案损害事实的原因在于周某的过错行为,自来水公司提前恢复供水仅是损害发生的条件,故自来水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周某有过错,且与损失有因果关系,故判决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停水通知系民法上之单方法律行为,并非对供水合同之变更。本案中《停水通知》中所定停水24小时并非对合同变更的约定,自来水公司当然也无需承担因合同变更产生新的义务,且提前恢复供水系公益行为,亦无过错,其行为与损害也无因果关系,故自来水公司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判决有过错的周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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