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4日8时许,邻居刘某搭乘王某的三轮摩托到镇上赶集,当天大雾,能见度较低,当车辆从村里出来右转驶入XX路时,由于王某车速过快,与一停靠在路边的手扶拖拉机尾部相撞,坐在摩托车后坐上的刘某被甩出受重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和拖拉机车主薛某对本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受害者刘某则没有责任。事故发生后,受害者赵
刘某要求王某和薛某赔偿,薛某同意赔偿,而王某认为自己无偿好意搭乘刘某,拒绝赔偿。无奈赵某将贾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54万元。
做为王某的代理人,本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好意同乘也是一种合同关系,但它是建立在好意施惠的基础上,不收取任何费用,故也不承担客运行为的义务。但本着互谅互好、友好团结之原则,加上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则,王某应当也愿意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刘某对损害所致损失承担10%的民事责任,刘某和拖拉机车主薛某分别承担45%的责任。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