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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艳律师
徐艳律师
陕西-西安
主办律师

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及维权方式

房地产2013-11-07|人阅读

先生一家三口在20117月以112万余元的价格预购了位于本市一套175平方米的房屋。在房子即将交付时,先生将该房屋转让给了先生,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作价143余万。先生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第一笔25万元房款,接着,双方办理了房屋和相关资料的交接。随后,先生将该房装修后出租给他人。

两个月后,房价上涨,先生夫妇后悔房价卖得低了,要求解除与先生的上述买卖合同,先生拒绝,在此情况下,先生函告对方:只要按约办理产证及过户手续,剩余房款118万随时付清,还承诺由自己承担相应费用,2011104,一位先生闯入房屋内,称自己是该房屋的产权人,要求先生搬离房屋,后杨先生到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查看后发现该房屋已经过户给了先生,先生于与吴先生争论时,先生称,自己是基于善意取得理应成为该房屋的产权人。

先生的这种说法是否成立?他是否已经基于过户登记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先生应该怎样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分析:

1)善意取得是我国民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构成善意取得必须符合3个条件:(1)受让人在受让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2)支付了合理的对价(3)受让不动产时完成了登记程序,受让动产时完成了交付行为。

2)如果先生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那么杨先生则无权要求先生返还该房屋,但有权要求先生退还所交的全部房款,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果先生的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那么杨先生有权要求先生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并有权要求先生及先生共同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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