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先生一家三口在2011年7月以112万余元的价格预购了位于本市一套175平方米的房屋。在房子即将交付时,唐先生将该房屋转让给了杨先生,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作价143余万。杨先生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第一笔25万元房款,接着,双方办理了房屋和相关资料的交接。随后,杨先生将该房装修后出租给他人。
两个月后,房价上涨,唐先生夫妇后悔房价卖得低了,要求解除与杨先生的上述买卖合同,杨先生拒绝,在此情况下,杨先生函告对方:只要按约办理产证及过户手续,剩余房款118万随时付清,还承诺由自己承担相应费用,2011年10月4日,一位吴先生闯入房屋内,称自己是该房屋的产权人,要求杨先生搬离房屋,后杨先生到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查看后发现该房屋已经过户给了吴先生,杨先生于与吴先生争论时,吴先生称,自己是基于善意取得理应成为该房屋的产权人。
吴先生的这种说法是否成立?他是否已经基于过户登记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杨先生应该怎样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分析:
(1)善意取得是我国民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构成善意取得必须符合3个条件:(1)受让人在受让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2)支付了合理的对价(3)受让不动产时完成了登记程序,受让动产时完成了交付行为。
(2)如果吴先生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那么杨先生则无权要求吴先生返还该房屋,但有权要求唐先生退还所交的全部房款,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果吴先生的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那么杨先生有权要求唐先生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并有权要求唐先生及吴先生共同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