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车调换案
合同纠纷2012-04-25|人阅读
汽车质量纠纷:江苏宣判首例“整车更换”案消费者换车诉求终获支持(来源:法制日报-案件,2012年2月16日)2012年2月15日下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汽车质量纠纷引发的汽车更换纠纷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最终依据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判决一汽大众4S店宜兴市广海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原告任才生更换2011款1.8T新迈腾自动舒适型汽车一辆。同时判决原告任才生在提取新车时,支付销售商车辆折旧费及因原款车辆停产导致的新旧款差价共计9958元,并自行依法交纳各项税费。此案不仅是江苏首例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整车更换”的案件,还是2012年1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和2月3日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来,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案件始末】2009年11月16日,宜兴市民任才生在宜兴市广海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花21万余元购买了一辆迈腾FV7187TDQG汽车。当年冬天,新车就出现两次启动无故熄火故障。销售公司只是简单地排除故障,并未查出产生问题的真正原因。2011年3月,任才生的汽车再次无故熄火被送往销售公司检修。销售公司认为,汽车熄火的原因在于变速箱。经过多次交涉,2011年8月,销售公司为任才生的车更换了变速箱总成。2011年10月7日,事后,经4S店检查,车辆发生故障的原因还是在变速箱上,并再次提出帮他更换变速箱总成。但在“耐心等待”的两周时间里,任才生接到销售人员的电话,原来车辆在更换完毕准备交付后的试车过程中,又出现了与高速路上同样的情况,必须第三次更换变速箱有关部件。新车两年换了3个变速箱,实在令车主畏惧,因此,任才生以汽车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为由,向经销商提出更换新车的要求,但遭到了拒绝。其间,任才生还多次拨打厂家的服务热线,找过消费者协会维权,但都石沉大海。 任才生带着一家人驾车前往南京,行至宁杭高速路段时,为了避让其他车辆,任先生踩了一下刹车。车辆在减速后突然失去动力,车内所有挡位指示灯同时跳动,根本无法控制提速。幸好当机立断,死死把稳方向盘,将车安全停在了紧急停车道上。2011年11月15日,任才生向宜兴市法院正式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汽车经销商对问题车辆予以更换。大成诉讼与仲裁通讯——大成律师事务所34【析案】多年来,由于相关立法一直未到位,消费者遇到“问题车”后往往只能自认倒霉。原告方:任才生的代理律师表示,当事人是消费者,而不是义务试车员,没有理由一次又一次地试开屡出故障的“问题车”。律师还认为,车辆出现质量隐患,将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尽管国家还没有明确的立法和规定,但任才生要求更换汽车的诉求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被告方:销售总监表示,由于汽车是“特殊商品”,从售出的那一瞬间,就从“新车”变成了“二手车”,价值和性质都发生了根本改变,因此“只能修不能退”已经是汽车销售行业的惯例。被告代理律师孟元强表示,4S店不是汽车生产厂家,只是负责车辆的销售和其后的维修养护服务,并不存在对车辆的更换义务。且购车时并没有与4S店形成书面购车合同,没有对整车更换的退车进行约定,目前法律也没有汽车“三包”的明确规定,因此原告的诉求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法院:虽然本案原被告双方在车辆买卖过程中,未对车辆质量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但原告所购车辆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多次出现变速箱质量问题,修理过程及试车过程仍出现问题,已不能达到原告正常行驶、方便生活的购车目的。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任才生更换车辆的诉求。由于争议车型已经停产,法院判决销售商为原告更换2011款1.8T新迈腾自动舒适型汽车一辆。同时判决原告在提取新车时,支付给销售商差价9958元,并自行依法交纳各项税费。【主审法官评论】目前,国内汽车产销量已经位列全球第一,但至今仍未出台“三包”规定,这就使消费者失去了国家“三包”规定这一维权最大利器,也无其他法律法规可严格适用于汽车质量及其售后纠纷的裁决。取证难,又被认为是汽车消费维权纠纷中最大的难题。国家认可的整车汽车质量鉴定检测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不超过30家,且一辆车的检测费用就高达5万元至9万元,一般消费者根本承受不起。而且汽车属于高科技产品,工艺科技都较为先进,需要有专业的知识才能了解和辨别发生故障的原因和需要更换的部件,普通消费者往往会忽略对证据的保留。一些关键的信息、记录及证言都掌握在强势方的手中,消费者总体处于“劣势”地位,想要成功取证实属不易。大成诉讼与仲裁通讯——大成律师事务所35【期待汽车“三包”出台】由于目前汽车销售、修理乃至更换、退货在立法上的不足,原本属于“消费品”的汽车,却让“行业垄断”和国外汽车厂家在汽车召回等领域采取的“歧视性”政策的掩护下,置身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基本法律原则之外。国家从2004年开始就酝酿出台汽车“三包”规定,历经9稿至今未能顺利出台。2011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对搁置近7年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该规定明确了汽车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以及给予补偿的问题的情形,还规定了受理消费者申诉的是质检等部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对应。2012年1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再次对意见稿进行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显示,修改稿不但将整车“三包”期限从两年4万公里延长到了两年5万公里,同时将退货期限从30天延长到了60天。除了引入第三方鉴定,意见还规定,如出现争议问题还可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专家库进行处理。种种迹象表明,众所期待的汽车“三包”规定出台在望,但规定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相关人士有着不同的观点。汽车销售行业的人士认为,汽车产品实施“三包”面临“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等诸多问题,在权威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全面实施汽车产品“三包”,很可能会引发更为严重的“后遗症”。同时,目前汽车制造商话语权、利益分配权远远大于经销商,将“三包”的第一责任放在销售商身上的,实质是将厂家责任“转嫁”给了经销商,显失公平。有专家也认为,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要走国税、地税、保险等多道程序,一旦启动退车或换车程序,如何将已缴纳的各种税费退还和重新登记也是难题。(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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