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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繁科律师
曾繁科律师
广西-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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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诉**科技大学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

拆迁2012-04-25|人阅读
行政诉讼:何 某诉 某科技大学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2期)【裁判要旨】根据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及民办高校办学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大学作为独立学院的挂名高校,具有授予独立学院符合条件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法定职责。学生以独立学院无根据未授予学士学位为由起诉的,大学应为适格被告。因独立学院做出具有终局性的初审行为,对学生的利益有直接利害关系,亦应作为被告。学生坚持起诉大学,而不起诉独立学院的,法院应将独立学院列为第三人。学位授予类行政诉讼案件司法审查的深度和广度应当以合法性审查为基本原则。各高等院校根据自身的教学水平和实际情况在法定的基本原则范围内确定各自学士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是学术自治原则在高等院校办学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学士学位授予的司法审查不能干涉和影响高等院校的学术自治原则,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大学在国家学士学位授予基本原则范围内,有权自行制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术标准和规则。【基本案情】 案件涉及当事人:原告:何 某( 某科技大学武昌分校2003级毕业生)被告: 某科技大学第三人: 某科技大学武昌分校(系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无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案件发展脉络:原告认为,被告 某科技大学以原告何 某没有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为由不授予原告工学学士学位,没有法律依据,遂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定条件授予工学学士学位证书。【一审法院裁判观点】一审争议焦点:被告 某科技大学未授予原告何 某学士学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学校出台的一系列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学籍管理条例中对于不通过四级统考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何 某是第三人 某科技大学武昌分校的本科毕业生,第三人大成诉讼与仲裁通讯——大成律师事务所27 某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是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院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院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院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院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的规定,第三人对该校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向被告推荐,由被告审核是否授予学士学位。被告及第三人均将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作为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之一,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第三人以原告没有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为由,没有向被告推荐审核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原告要求被告为其颁发工学学士学位证书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在收到原告邮寄送达的申请书后,转交原告所在学校处理,并由第三人书面告知了原告不能授予学位的原因,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因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何 某要求被告 某科技大学为其颁发工学学士学位的诉讼请求。【一审原告上诉理由】(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没有拿出英语四级考试被教育部批准为教育考试的批文,所以英语四级为非法考试。(二)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第三人发了英语四级教科书和教学了英语四级课程,所以被上诉人以第三人没有实施教学的英语四级为依据,来确定颁发学位证的标准是被上诉人自行制定的土政策。(三)英语四级考试是一种职业考试,而非教育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英语四级为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被上诉人以法律没有规定的英语四级为颁发学位证的必要条件是违法的,同时也增加了上诉人的义务。(四)英语四级超出法定学术水平范围,是另外组织的学位考试。被上诉人没有拿出英语四级是第三人教学计划的证据,所以英语四级是另外超出法定范围违法组织的学位考试。(五)英语四级为学位条件程序违法。被上诉人应把英语四级作为学位条件,在考生填报志愿之前,公布在考生能够知道的《招生简章》和新闻媒体上,使考生知道被上诉人大成诉讼与仲裁通讯——大成律师事务所28授予学位的标准,但被上诉人只是公布在校内红头文件上,所以被上诉人将英语四级作为学位条件程序违法应为无效。(六) 某科技大学武昌分校的招生简章没有写明学位与四级挂钩,就应视为不挂钩。被上诉人将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与四级挂钩的事实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直接改判被上诉人依据法定学位条件颁发学士学位暨判决英语四级考试为非学位条件。【被上诉人 某科技大学答辩】(一)被上诉人认为自己并非适格的一审被告: 某科技大学武昌分校与我校二者之间是委托与受委托审查、授予 某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证书的关系,并无行政隶属关系。 某科技大学只是接受“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第三人 某科技大学武昌分校的委托,代为审查和授予本校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证书。武昌分校并没有向 某科技大学推荐、报送原告的材料,因此, 某科技大学与本案无关,不应列为本案一审被告。(二)被上诉人 某科技大学作为国家重点一本高校,有权对自己所培养的学生质量作出规定和要求,有权利自行制定授予学位的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各高校可灵活根据自身条件制定具体的要求,因此,将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与学士学位挂钩,是在法律的授权之内,符合法律规定的;且我校已向全体学生公布了这一要求,都对英语的重要性一再重申,并公布在学生手册和学校网站之中,已尽到了告知义务。上诉人错误理解法律规定,把本科教育毕业证的取得条件与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相混同,因此,上诉人不符合 某科技大学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三)上诉人毕业于2007年7月,毕业时明知同班同学有人取得了我校学士学位证,而自己由于四级英语没及格就根本没有申报学士学位证。上诉人的诉讼时效应从毕业时起算,上诉人于2008年5月21日才提起诉讼,因此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审第三人答辩】我校目前没有授予学士学位的法定职责,根据《 某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规定,只有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 某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本科毕业生,才有资格申请授予 某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我校在收到上诉人要求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申请后,已书面告知因其没有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没有向被上诉人推荐审核是否授予上诉人学士学位。大成诉讼与仲裁通讯——大成律师事务所29【二审法院裁判观点】二审法院确认了:(1) 某科技大学与 某科技大学武昌分校之间是一种接受委托审查授予学士学位的关系。(2)学校的多项规定、实施细则都明确将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作为 某科技大学接受民办高校委托审查授予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之一。(3)何 某于2007年8月26日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武昌分校于2008年5月21日作出书面答复,告知其不授予学位原因是其未过四级考试。二审争议焦点:1、被上诉人 某科技大学是否是本案适格的被告?2、 某科技大学以上诉人何 某未通过国家四级英语考试为由未授予其学士学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认为:1、针对被上诉人 某科技大学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问题上诉人何 某虽然不是被上诉人 某科技大学本校的大学生,但作为与 某科技大学有委托授予学士学位关系的 某科技大学武昌分校的大学生,基于被上诉人 某科技大学与第三人 某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开办者武汉军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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