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俊伟律师
王俊伟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离婚案

离婚2013-05-30|人阅读

起诉状

原告:XXX XXX族 XXXXXX日生 住沈阳市XXXXXX

被告:XXX XX族 XXXXXX日生 住沈阳市XXXXX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2、女儿由原告抚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XXX结婚,婚后于XXXX月生有一女,名叫XX。双方结婚后与男方父母共同居住沈阳市XXXX。婚后仅两年,在孩子还小的情况下,被告没有与原告做任何商量,自行离家出走,也不给原告和孩子提供任何生活费用,至今与原告无音信。原告不得不自行照顾孩子,并与孩子的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在一起。现在被告离家已经近三年之久,孩子已经5岁了,孩子的爷爷奶奶看着眼里,都很可怜原告,同意原告离婚,并同意帮助照顾孩子。

原告认为,被告婚后不久便不辞而别,杳无音信,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经荡然无存,请求法庭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婚后女方一直居住在男方父母家里,房产属于男方父母,与女方无关,故双方没有财产纠纷。暂时对被告无抚养费的请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请求诉讼,请法庭依法判决。

此致

沈阳市X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X

XXX年XXX月X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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