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于彩凤律师
于彩凤律师
山西-太原
主任律师

破产案

公司法2012-05-07|人阅读

201092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山西省中国旅行社等三家企业破产,本所接受太原市中级法院指定,作为破产企业的中介机构参与破产清算事务。

接受指定后,我们接受律师所指派,首先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审查,将已知的债权人的基本情况向法院提供,并发送了《债权申报书》,向债务人制作《债务清偿通知书》。配合审计事务所在审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多次代表管理人向省旅游局交涉退还所交纳的保证金,向法院等有关部门涉诉档案文书等资料,指导管理人做好债权申报的登记、审查和分类并协助编制《债权申报清册》对债务人财产范围作出认定。作出了债权申报、债务清收情况报告。草拟破产清算进程中管理人所需的法律文书。协助管理人作好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准备工作。并于2010年12月8日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的主持下,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汇报了债权初步审查情况,债务人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接受债权人询问,管理人作出清算工作报告,并提出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债权人对债权申报情况、破产财产的管理等方案进行了审查。本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破产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由于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所以裁定无可分配财产。

本企业属于政策内破产,省财政厅于2011年10月8日通过了该拨付破产费用,并于2011年12月2日拨付了破产补助资金,现该案还未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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