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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飞龙律师
蒋飞龙律师
广东-佛山
主办律师

湖北省武汉市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成功取保候审

其他2012-06-28|人阅读

案情简介: 王某某,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2年6月11日被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局羁押,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后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公安机关意见: 广州市公安局经调查认为,2012年6月初开始,王某某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该房产为按揭购买,王某某向广州市工行贷款60万元。过户后,新的房产证产权属人登记为王某某的女朋友唐某,但是,在新房产证办好的当天,工商银行通知王某某说银行没有信贷资质,不能贷款了。在贷款无望的情况下,卖主陈某某即找到王某某协商,要求将贷款资料、新的房产证押在其手上,因新的房产证原件仍放在银行,王某某无法交付,无奈之下,就花了300元伪造了一房产证交给陈某某。

之后,陈某某多次催促王某某支付剩余购房款,王某某因客观原因无法付清。陈某某遂到广州市房管局查询房产是否已被王某某转卖,房管局经查陈某某所持房产证为虚假的,遂报案。警察将陈某某抓获后,陈某某将王某某伪造房产证之事如实供述,于是警察将王某某抓获并刑事拘留。

律师工作及意见: 本律师接受王某某家属委托后,积极联系办案警官,争取在第一时间会见了王某某,在天河区看守所内本律师将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程序、后果以及律师在此过程中的作用等情况做了详细的介绍,王某某即要求本律师办理取保手续。

会见后,本律师依法向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局提出了取保候审的申请,指出

王某某没有主观恶意,伪造行为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同时为初犯、偶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取保候审后不会逃避法律责任,保证能随传随到,积极配合案件的办理工作。

办案结果: 2012年6月22日,天河公安局采纳本律师的法律意见,对王某某实行取保候审,王某某于当天被正式释放。点评: 本案取保候审的成功律师做了大量艰辛的工作,与多个部门及相关领导进行了沟通,提出了合理合法的意见,并最终被相关领导接受,王某某母亲特意从武汉赶至广州对本律师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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