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蒋飞龙律师
蒋飞龙律师
广东-佛山
主办律师

交通肇事案中代理受害方家属,成功获赔60万元

损害赔偿2013-01-02|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1210131556分许,马某某驾驶鲁Q37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至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五沙旧良五路143号灯杆对开路段时,车厢上的陈某某从车上跌落地面,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

  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佛顺公交认字(2012)A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鲁Q37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马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死者陈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蒋律师代理工作及意见:

蒋飞龙律师接受死者家属唐某某等四人委托后,经过调查取证,掌握了死者陈某某生于1968118日,户籍湖南省衡南县某某村,于20121013日死亡时未满60岁,自2002年起至死亡时止,一直居住在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民众社区,并在中山市、佛山市等地从事旧货收购生意,每月平均收入不低于10000元。

  死者的两个儿子长期在中山市读书,依靠死者支付学费、生活费等费用。死者的母亲胡某某在陈某某死亡时已届满75岁,此前依靠死者陈某某扶养,居住生活在农村。

另查明鲁Q37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系山东省郯城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人系兰某某,该车已在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事实及证据,正式向佛山市顺德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判令山东省郯城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兰某某、马某某、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连带赔偿四原告各项费用共计60万元,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20121213,经蒋律师开庭质证、辩论、发表代理意见,法院分析研究各方意见后,采纳蒋律师代理意见,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四原告60万元。

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在于赔偿费的计算标准,死者陈某某及其家属均为湖南省农村户口,如果以此来计算相关赔偿项目,则对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经过蒋律师多次、全面的取证,掌握了死者及其家属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在城镇生活的证据,并提交法庭,法庭最终采纳了相关证据和意见,全额支持了蒋律师提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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