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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文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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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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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合同纠纷2013-04-26|人阅读

民事判决书

(2013)香法民二初字第611

原告:海XXX进出口有限公司,所地珠海市明珠北路XXX号铺。

法定代表人:A,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君,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限公司,所地珠海市唐家湾镇科技七路XXX南端。

法定代表人:B

委托代理人:C,被告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D,,,民身份号码XXX,系被告公司职员。

原告珠海XXX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院立案受理后,法由审判员崔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珠海大利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委托代理人华文君,告XXX()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C、D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珠海XXX进出口有限公司诉称:20106月被告开

始向原告采购砂纸,方约定货物的交付方式和结算方式为:物由被告下采购订单给原告,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签收,告按照对账单结算货款,款月结60,始被告均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20125被告开始拖欠货款,计达513280,经原

告多次催收,告于929支付了20,欠货款313280

元。1119,告再次发函催收货款,从快递公司得知该

公司已经倒闭。为此,告诉至法院,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13280;、被告从201311起至清

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XXX()限公司承认原告珠海XXX进出口有限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告XXX()限公司承认原告珠海XXX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XXX()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XXX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13280以及该款自201311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全费2170,5170

,部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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