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华文君律师
华文君律师
广东-珠海
主办律师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离婚2014-04-21|人阅读

民事调解书

( 2014)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2 4 7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高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

委托代理人:华文君,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刁XX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告A与被告B婚后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A诉请判令:一、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二、双方婚生子杨XX由原告杨刚抚养;三、被告B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 5 0 0元;四、双方无共同对产可供分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现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自本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双方脱离夫妻关系;

   二、原、被告的婚生儿子杨XX由原告A直接抚养;原告A放弃要求被告B支付儿子杨XX抚养费,但被告B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自愿支付儿子杨XX抚养费(支付账号:A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XXX的账户);

    三、被告B有权随时探望儿子杨XX,原告A有协助的义务,具体的探望时间、地点由双方另行协商;另外,每周被告B可以与儿子杨XX同住一晚;

    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 5 0元,由原告A自愿负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签收本调解

   书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O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