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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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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后并发症死亡 家属状告医院获赔偿

其他2013-05-14|人阅读
手术后并发症死亡 家属状告医院获赔偿  邱某父亲因右腿静脉扩张和左腹肿块去医院检查,医院建议手术,让邱某没有想到的是手术后12天,父亲就在医院过世了,邱某认为是医院未尽高度注意义务,才致使父亲死亡的,因此邱某和母亲将医院诉至法院。2012年6月26日,郴州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经过法官调解,医院补偿邱某和母亲45000元,并减免了邱某父亲在医院的部分医疗费用。  2011年9月4日,因父亲邱某某右下肢血管迂曲、左腹股沟肿块,邱某带父亲到被告医院就诊,入院后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右下肢慢性静脉功能不全,左腹股沟斜疝,糖尿病(I型)”,建议手术。9月8日上午,邱某在手术通知书上签字,医院为邱某某进行了“右下肢大隐静脉高位结扎+剥脱术及左腹股沟斜疝无张力修补术”,术后邱某某即感头部不适,右下肢明显肿胀、发凉,术后第三天大便失禁一次,但主治医生告诉邱某这是手术后的正常反应。9月20日早晨6点钟,邱某某去卫生间后突然出现上腹部不适,大汗淋漓,呼吸、心跳加快,血压下降,8时30分普外科医生到达病房进行抢救,9时02分邱某某出现昏迷,全身湿冷,无自主呼吸,双侧瞳孔散大固定,转ICU抢救无效,11时10分,ICU转告邱某父亲死亡。  邱某和母亲认为,医院在诊治父亲过程中存在违反手术适应症,术后未尽高度注意义务,特别是在父亲突然出现上腹部不适,大汗淋漓,血压下降等症状时,值班医生没有及时报告上级医生,没有及时组织院内外专家会诊,没有进行胸腹部CT、彩超、超声、心电图等项检查,以明确病因,造成父亲死亡的后果发生。并且在其死亡后未告知家属进行尸检以明确死亡原因,使父亲死的不明不白,给家属造成精神痛苦无法用语言形容。2012年1月8日邱某和母亲将医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9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医疗鉴定机构对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医学鉴定,2012年5月5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结论为“患者死亡系肺栓塞所致,肺栓塞属于手术后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但鉴定书同时指出医方在医疗行为中存在不足,即对糖尿病患者术中、术后应监测血糖变化和医方有义务告知患者家属进行尸体解剖以明确死因。法官随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医疗鉴定书的内容依法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医院对原告一次性补偿45000元,并减免邱某某住院期间所欠的3万余元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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