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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建华律师
罗建华律师
重庆-重庆
主办律师

绑架罪判5年

刑事辩护2017-03-24|人阅读

案情(当事人采用为化名):张XX,男,大学毕业,柳XX,女,在某公司从

事销售工作,双方认识后产生好感。一段时间后,柳XX又认识了其他男孩。一

天张XX来到柳XX家中,发现柳XX与新结交的男友共尽午餐,张XX持刀赶走了

XX新结交的男友。此时爱恨交织在一起的张XX将房门紧锁,限制了柳XX

身自由,拿20厘米长的钢刀架在柳XX脖子上,向警察索要枪支与子弹想自杀。

公安局为营救人质,闻讯火速感到现场将嫌疑人捉获,成功救出柳XX。张XX

押在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南岸区检察院以渝南检刑诉(2011)第***号指控张

XX犯绑架罪。

《刑法》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

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辩护人接到此案后,经阅卷、会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告人本生主观恶性较小,于是依据事实与法律,做了罪轻之辩护:

1.刑法第5条要求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当适用法条产生争议时,应当适用基本原则,他是控辩双方争议的逻辑起点。 故意杀人的,情节较轻的,可以判三年并适用缓刑;抢劫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判三年并适用缓刑。 绑架罪是《刑法》中最重的罪,本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方面远不如杀人、抢劫。索要枪支是自杀;是借用枪支,不是非法占有,而是只用一次。更不是危害公共安全。 被告人客观行为,情节相当轻微,而且还让被告人自由的接电话(第一次讯问第4页第9排),一定要区别通过劫持人质勒索钱财的行为。而且没有打骂被害人(被害人询问笔录第一次,第4页,第一排) 2.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3.犯意是瞬间产生(刀是在被害人家中随手拿起,并非管制刀具,并非有组织与预谋),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小,被告人每次供诉都客观真实,从未翻过案,认罪态度好(坦白)!系初犯、偶犯,一时糊涂。案发原因也是婚姻问题受了刺激,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特定环境下,从而引发的犯罪。这种刺激有被害人有过错。当时大脑中认识范围缩小、自我控制能力减弱、做出一些冲动鲁莽的行为或动作,从而产生过激行为。 4.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5.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也是从轻处罚的因素。 6.被告人如实供诉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由于以上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在量刑方面,法院在绑架罪的最低限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否则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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