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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建新律师
蒋建新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二审以证人彩礼交付金额依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婚姻家庭2022-09-05|人阅读

案情简介:甲某与乙某经介绍认识,后双方商定办理结婚事宜,甲某向乙某交付彩礼,后双方为结婚办理了婚宴,并同居,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同居一年后,双方发生争吵,乙方离开甲方住处,甲某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某归还彩礼款228000元。

办案过程:富阳律师蒋律师接受乙某委托后,认为甲某仅提供其二名亲属的证人证言,并无其他证据能证实其交付228000元,因该证人又与甲某系亲属关系,具有利害关系,故甲某主张的诉请不应支持,而乙某认为彩礼仅交付30000元,而该款项在办理酒席及同居期间均已用完,无需在返还。但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两名证人能够证明甲某交付228000元,考虑双方同居一年等因素,故判决乙某支付15万元彩礼款,乙某因不服该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办案结果: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采纳了富阳律师蒋律师的意见,以甲某主张的228000元彩礼因其提交的证人证言并无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为由最终判决撤销原判,驳回甲某一审诉请,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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