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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奇斌律师
郭奇斌律师
浙江-绍兴
主办律师

第三人擅自转委托,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终究惹来赔偿

国际贸易2011-07-22|人阅读

外贸典型案件

第三人擅自转委托,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终究惹来赔偿

原告:绍兴县越某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 郭奇斌 律师

被告:卓某(上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宁波浩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情介绍】

绍兴县越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某公司)诉卓某(上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某公司)、宁波浩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一案,经原告代理人郭奇斌律师的努力,由宁波海事法院审理后成功调解结案。因浩某公司擅自将越某公司委托其承办的货物运输事宜交由卓某公司办理,并且卓某公司在未见正本提单时将其承运的该批货物放掉,越某公司认为卓某公司无单放货,侵害了其作为正本提单合法持有人的权益,因而引发了一场纠纷。

越某公司向西维纺织出售一批人造革,付款方式为FOB,重量为6500千克,长度为25896.72米,目的地为芬兰,总价为41348.66USD(按人民币与美元6.831汇率计算折合人民币282411.35元)。之后越某公司委托浩某公司办理货物的承运。2008113日,越某公司向浩某公司支付了承运包干费人民币13254.5元,后越某公司收到了由卓某公司签发的正本提单,其载明托运人为越某公司。200812月初,越某公司获悉其委托浩某公司承运的货物在未见正本提单时已被放掉,2009930日越某公司以未经其作为正本提单合法持有人的同意,在未见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擅自放货为由将卓某公司告上了法庭,并追加浩某公司为第三人。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共有四点:一是卓某公司是不是提单的签发人,二是该批货物事实上有没有被无单放货,三是越某公司是否已经收到货物和货款,四是本案提单货物的价值问题。针对焦点,双方唇 *** 舌剑,进行了几番激烈的争辩。在宁波海事法院审理过程中,卓某公司起初对越某公司提出的事实全盘否定,其辩称:一、其没有签发过涉案提单,也没有经手过越某公司所称的运输业务以及货物,不是涉案货物的承运人,越某的运输业务和货物都是由浩某公司一手操纵,浩某公司才是真正的承运人;二、越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货物已经被无单放货的事实,卓某公司认为集装箱流转的证明并不足以说明货物已经被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取的事实,为了减少费用的发生,到目的港后拆箱提出货物时一种正常的方式,并不意味着无单放货;三、卓某公司了解到越某公司已收到货款,不存在货款损失,因该份合同已经进行了核销,该笔货款已经结汇完结。代理人针对卓某公司的辩解,一一进行了举证和反驳,证明了涉案提单的格式、英文名称和卓某公司在相关部门备案的是一样的,货物已被放掉以及涉案合同的核销是属于滚动核销,越某公司并没有收到货款等事实。同时,第三人浩某公司也证实了涉案货物已委托卓某公司承运并已支付相应费用,浩某公司是根据卓某公司的订舱后报关,是根据卓某公司签发的提单进行的,浩某公司不存在货运代理方的责任,另外卓某公司和长荣海运之间存在委托关系,所以在长荣公司是有被告出具的电放保函。

经过大量的举证和多次的法庭辩论,最终经法庭审理查明:越某公司委托浩某公司办理货物承运并支付了承运包干费人民币13254.5元,后越某公司收到了卓某公司签发的正本提单,该提单格式系卓某公司在相关部门备案的提单格式。卓某公司将涉案货物交由长荣香港有限公司承运,长荣公司出具了托运人为卓某公司,收货人为CARGOWORLD FINLAND OY提单,并将全套正本海运提单随保函交付给长荣公司。现卓某公司出具的涉案全套提单正本在越某公司手中,但越某公司未收到提单项下的货款,但涉案货物已经被无单放货。在事实面前,经过法院的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卓某公司赔偿越某公司货款28万元人民币,逾期支付日万分之五的利息,并且越某公司自收到前述货款后通过法院将涉案提单正本交付给卓某公司。这场官司历时5个月,经历了合议庭3次开庭审理,最终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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