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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奇斌律师
郭奇斌律师
浙江-绍兴
主办律师

只因付款凭证存在瑕疵,官司打到了省高院

合同纠纷2011-07-22|人阅读

只因付款凭证存在瑕疵,官司打到了省高院

申诉人:诸暨市某化纤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郭奇斌律师

被申诉人:绍兴县某轻化物资有限公司

【案情介绍】

由诸暨市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的诸暨市某化纤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暨公司)与绍兴县某轻化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申诉代理人郭奇斌律师的努力,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成功调解结案。只因一笔贷款的支付凭证存在瑕疵,双方产生争议,官司打了三场,法院跑了三家。

2004年至2005年间,诸暨公司先后分十次向绍兴公司购买棉纱,共计货款211743元。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买卖合同,期间共形成十份出库码单,三份增值税发票和三份收据。20059月,绍兴公司以诸暨公司尚欠货款92003元一直未付为由,将诸暨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绍兴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诸暨公司支付货款72003元。诸暨公司则辩称,在买卖过程中,不仅付清了所欠货款,还因使用贰万元面额承兑汇票向对方多支付了16272元,当时考虑可以在今后的买卖中慢慢扣除,可是后来双方发生了矛盾,再无交易往来,故提出反诉请求,要求绍兴公司返还多余货款。

双方之所以会对往来账目产生分歧,争议的焦点也就在于2005429开具的第三份增值税发票上的88275元贷款,诸暨公司是否已经支付。诸暨公司认为增值税发票上的88275元货款,由绍兴公司在该票上盖有“绍兴县某某轻化物资有限公司现金收讫”章,能够证明诸暨公司已实际支付,绍兴公司已收到该款。但绍兴公司却认为这个“现金收讫”章不是他们的,而是诸暨公司伪造的,且这种付款方式不符合双方之间先前的交易习惯。

一审法院认为绍兴公司对于自己的主张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遂判决绍兴公司败诉,绍兴公司应返还诸暨公司多支付的16272元整。绍兴公司不服,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增值税发票本身不能作为付款凭证,双方之间的交易亦属连续交易,此前绍兴公司对于诸暨公司的付款行为均出具了收款收据,不曾以增值税发票上盖“现金收讫”章的形式来确认付款行为,而证明“现金收讫”章真伪的责任应该由诸暨公司承担,诸暨公司不能证明“现金收讫”章的真实性,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终审判决诸暨公司支付给绍兴公司货款72003元。

诸暨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诸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诸暨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不足,判决存在错误。遂建议绍兴市检察院提请浙江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省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07820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申诉代理人积极收集补充证据并出庭参加再审。省高院再审认为,该“现金收讫”章真伪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谁都会使其处于不利地位,不利于查清事实,认为应从源头即诸暨公司是否拖欠绍兴公司货款或绍兴公司是否多收诸暨公司货款审查,将举证责任扩大,还事实本来面目。针对新的争议焦点,申诉方提供了银行取款记录、汇款凭证等补充证据,并制作了货款实际支付情况说明表,帮助法官查明事实真相。在事实面前,经法官努力,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诸暨公司支付绍兴公司1万元,由绍兴公司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双方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例被选登《诸暨日报》、《绍兴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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