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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云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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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天价违约金如果处理?

其他2012-07-02|人阅读

工程施工合同天价违约金如果处理?

——陶云秀律师

委托人:甲公司

委托事项:委托我作为甲公司的代理人参与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的一审诉讼活动

委托类型:民事诉讼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17,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乙建筑公司诉委托人甲公司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对方诉称已经按照约定完成施工工程,委托人直至开庭之日仍拖欠相对方1269305.92元未付,对方请求法院判令支付欠款1269305.92元,并支付违约金和利息。

办案过程简介

接到甲公司的请求之后,我便开始调查案件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出庭代理甲公司进行诉讼程序。乙公司在承建委托人建筑工程中,存在两处违约行为:将钢结构工程转包给了个人施工;未完成施工工程。针对相对方的违约行为,我方提起了反诉程序,一方面我们要求相对方返还保证金,另一方面我们要求相对方因违约给我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办案结果

在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的支持下,双方进行了协商,最终达成一致,调解结案。委托人支付余款9305元以及利息和违约金88万元,共计889305元,在2010513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乙建筑公司;在委托人甲公司支付款项之后,双方因该建筑施工合同而对对方享有的权利义务均告终结,双方不得再以此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办案心得

本案的关键之处在于,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是否应该获得法律的支持?

本案中,双方除了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我的委托人还和相对人在之前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中有一条约定了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滞纳金条款,规定建设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滞纳金按每日5%”,因为该协议由对方起草,我方代表在签订该协议之时,由于一时的疏忽大意,也因对相关知识的不了解,最终酿成苦果。如果按照该条约定计算,我的委托人除应支付工程款本金80余万元外,还应支付对方8000余万元的天价滞纳金!!

这里涉及合同法两个基本原则,即契约自由和契约公平之间的冲突如何协调和规范的问题,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法律是否应该对其进行干预?干预的原则是什么?以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大,各种判决也都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可见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比率并未做具体的硬性规定,但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话,你还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适当增加或减少。但什么是过高或过低?由于没有一个适当的比例予以确认,法院在判决时往往也是依据法官个人的感受在进行自由裁量,为规范这方面的法律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2》中对此进行了明确规范,该双方解释规定,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或者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二十的,视为过高于造成的损失,可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如果按照约定的方式计算违约金,远大于对方的损失,对我的委托人显失公平。所以,按照实际损失的来计算违约金是比较公平的,这样一来也为委托人减少了很大一笔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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