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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云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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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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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销,股东可能面临清偿公司债务的风险

合同纠纷2013-05-06|人阅读

公司被吊销,股东可能面临清偿公司债务的风险

一、案情简介

20031212日,湖南省湘潭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成都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一份压路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价值35.7万元的W1801B型压路机一台,乙公司在20031215汇支付原告货款15万元,余款20.7万元从20042月份起每月支付3万元至8月份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交付了压路机,乙公司在支付第一笔货款15万元后,未向甲公司支付余款20.7万元。2008526日,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余款20.7万元及利息5万余元。2008714日,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甲公司支付余款及利息共计25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乙公司已经停止经营且公司已无可执行财产,但未办理注销登记,2010年,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该案件就一直未执行完毕。后甲公司依法申请破产清算,并依法注销,其债权债务交由甲公司破产管理人处理。

2012119日,甲公司破产管理人向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追加被执行人申请,请求追加乙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张某、李某为被执行人,因该二人在公司成立后均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应当在偷逃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2123日,岳塘区人民法院裁定二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偷逃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对甲公司破产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20121210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二人银行存款22余万元。

二、办案过程

本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之后,积极查阅相关资料,收集证据材料,数次前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向法院提交证据、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参加庭审、提交代理意见等材料,配合法院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一致。

三、办案结果

20133月,在法院支持下,甲公司破产管理人与二位股东达成一致,由被执行人二股东向甲公司支付32万元,甲公司破产管理人放弃本案其他款项的执行请求,本案受理费和执行费由江麓破产管理人承担,该案件执行终结。

四、办案心得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抽逃出资除了由工商行政部门罚款等处罚外,还应当在其抽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即便没有上述情况,但如果因公司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股东有义务将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之后依法终结企业的法人资格。否则,股东将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公司股东在债权人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公司股东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再次给公司股东们敲响了警钟,不是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就以为公司的相关权利义务终结了,如股东们未按照法律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那么债权人是有权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且该连带责任并没有规定是在出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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