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在承办一个顾问单位的股权转让纠纷中发现,我的客户在转让其一个公司的股权时,双方真实履行的股权转让协议与在工商局备案的股权转让不一致。而这个当然是普通现象。由于工商局在备案登记时往往要求当事人提交一份格式的股权转让合同,而双方拿到工商局备案的协议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与双方真实履行的又不一致,这样就导致双方的纠纷。
律师建议:在该类需到行政机关备案的合同中,各方当事人一定要注意: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备案合同的效力是高于未备案合同的,因此,在备案合同中一定不要签署于双方真实履行的合同不一致的内容,如果必须要签署的,双方应该在备案合同时间之后签署一份声明明确合同的真实内容,以避免争议。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高级合伙人 成都市律师协会公司证券专委会副主任委员
陶云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