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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光律师
杨光律师
河北-石家庄
主办律师

故意伤害致死改判案

刑事辩护2011-09-21|人阅读

2006年荀某故意伤害致死案经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十四年有期徒刑,荀某提出上诉,本人在二审期间做为荀某辩护人介入提出荀某具有立功、自首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一审法院均未予认定,一审法院量刑畸重的意见。二审法院最终做出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发回重审期间本人做为荀某的辩护人,提出荀某具有重大立功、自首情节以及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对方存在较大过错、认罪悔罪态度好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对荀某应依法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对辩护人的意见全部予以采纳,对荀某判处八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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