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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志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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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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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过错幼儿院不构成侵权

其他2012-11-23|人阅读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某某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是适格被告,被答辩人无权向答辩人主张任何权利与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1、对第一项诉讼请求,答辩人认为造成被答辩人受伤与答辩人无关联性,其支出的相关费用答辩人不予认可。

2、对第二项诉求关于连带责任,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章第八条,是指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本案答辩人对造成被答辩人受伤这一事实无任何过错,即不在现场,也没有参与,更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因此,被答辩人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

3、针对第三项诉讼请求,答辩人不承担任何诉讼费用。

三、本案造成原告的损害发生与被告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和事实的依据。依据原告的起诉状载明,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因为被告王庭龙造成的,从侵权责任主体上,应当由加害方承担侵权责任。

四、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存在过错,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首先,原告不是本园学生,在本园在校学生放学以后,擅自带领未满3周岁的原告,在未经我方工作人员许可的情况下闯入本园,并私自打开蹦床设施,在没有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况下违规使用蹦床,必然导致孩子受伤,况且,根据幼儿园教学设施管理的相关规定,幼儿园班级分小班、中班、大班,进入蹦床都是分别进行,不能大班学生与小班学生一起玩蹦床,以防止伤害的发生,而原告明知自己孩子未满3周岁,却与比自己大两岁的孩子一起玩蹦床,原告的母亲作为成年人,应当知晓玩蹦床是存在潜在危险的,在这种能够预知危险存在的情况下,仍然放任两个不同年龄段之间的孩子一起玩耍,作为法定监护人存在失职或者是监护疏忽,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正是因为法定监护人的过错,才造成孩子受伤,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违法使用、违规使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五、从发生的时间上看,案发时间在201289日下午5点以后,此时,该园已经放学,非本校教学工作时间,并且本园的学生也都已经全部放学回家。从进入方式上看,是由原告随母亲进入园中游玩,此时,监护人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造成原告受伤的原因上看,是因为被告王庭龙玩耍时造成,另查明,王庭龙不是本园学生,其母亲在本园任教,但是,案发时,属于放学时间,也不是职务行为。造成伤害的原因也不是被告教学设施质量所致,因此,从侵权主体、侵权对象以及伤害的成因上,都与被告无法律上的关联性。

七、被告不存在管理上的过失。1、伤害发生时,被告处于放学关闭状态,本幼儿园的学生已经全部回家。幼儿园大门关闭,蹦床上锁,如果没有成年家属协助,3岁、5岁的儿童是无法进入该幼儿园嬉戏玩耍,因为他们本身是无法够到锁,也无法打开蹦床玩耍。2、该蹦床设施是安全的,孩子们每天上学使用前,都由幼儿园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检修,并且,按照规定,应当由老师带领孩子单独进行玩耍,禁止同时由两人玩耍。3、原告王西、被告王庭龙不是我方幼儿园的学员,尽管伤害发生的场所是在我方幼儿园,但是,从管理者角度上看,原告方及本案被告王庭龙都不属于我方工作人员监管职责范围之内,并且都是在法定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未经我方允许,私自使用我方教学设施,我方工作人员在管理上不存在过失或者重大失误,况且,该行为又是发生在非教育、教学过程中,由此造成的损害,与我方无任何法律上的关联性,恳请法庭酌情考虑。

综上所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造成原告受伤是由于第三人的完全过错造成的,本案被告南郝庄幼儿园对造成原告损失既无过错,又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同时侵权方与受害方双方都不是我方幼儿园的学员,也不是发生在我方的教育、教学过程中,都是在躲避我方工作人员监管的情况下,擅自由各自的法定监护人私闯我方幼儿园,造成了伤害,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双方法定监护人各自承担,最后,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答辩人: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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