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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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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
主办律师

交通事故垫付赔偿款起纠纷,相隔千里律师调解成功化解纠纷

调解2013-12-14|人阅读

2011年2月27日20时10分,在甘肃省通渭县天巉公路1576KM+200M路段,原告刘某驾驶苏CL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C3***挂车因侧滑失控,与前方发生交通事故停车,放置警示牌的朱某某及其乘坐车辆发生碰撞,后被告唐某某驾驶被告枣阳某某公司的鄂F2J28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FHH22挂车驶入事故现场,侧滑失控与前两辆车再次发生碰撞,后导致多辆车连环碰撞,造成朱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

2011年2月27日20时10分,在甘肃省通渭县天巉公路1576KM+200M路段,原告刘某驾驶苏CL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C3***挂车因侧滑失控,与前方发生交通事故停车,放置警示牌的朱某某及其乘坐车辆发生碰撞,后被告唐某某驾驶被告枣阳某某公司的鄂F2J28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FHH22挂车驶入事故现场,侧滑失控与前两辆车再次发生碰撞,后导致多辆车连环碰撞,造成朱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通渭县交警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致朱某某死亡的责任认定为:原告刘某负主要责任,朱某某乘坐的车辆驾驶人张锡俊负次要责任,被告唐某某负次要责任,朱某某无责任。被告唐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所有人为被告枣阳某某公司,并投保有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强制保险。经通渭县交警部门调解,被告唐某某代被告枣阳某某公司和原告刘某共同协议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60000元。因被告唐某某应赔偿部分支付不足,向原告刘某借款22658.20元,出据书证一份,并约定回湖北后立即偿付原告,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发生纠纷。

案件办理结果:江苏刘某委托本律师代理,经过调解,双方冰释前嫌,达成庭前和解,及时返还相关款项,原告主动撤诉,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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