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宗丽娜律师
宗丽娜律师
吉林-长春
合伙人律师

两次发回重审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

刑事辩护2019-11-19|人阅读

案件: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重审被告人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案件内容:

1995年5月10日晚,吉林市化工供应站受害人付某某到九台市被告人白某某家,找被告人白某某要双方经商分红款,后双反发生口角厮打。受害人称被告人白某某用小铁锹打其头部,最终致其重伤,1995年9月15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1996年1月15日九台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1996年3月8日九台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1996年5月10日因羁押期限已满,侦查机关以犯罪嫌疑人生病为由变更了强制措施。此后侦查机关就没有了消息。2013年8月30日,公安机关突然将被告人白某某列为网逃。2013年9月9日,九台市公安局将被告人白某某逮捕,羁押于九台市看守所。2014年4月22日提起公诉,2014年6月20日九台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白某某上诉,2014年10月24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2015年1月30日九台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白某某上诉,2015年4月15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后被告人李某某一直处于取保候审中。

律师分析

1.本案是否过诉讼时效?

本案发生时间为1995年5月,根据刑法适用原则---从旧兼从轻,应当适用1997年《刑法》134条第2款“致人重伤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故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白某某的追诉时效应当为10年,即到2005年5月止。

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被告人白某某没有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不适用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

2.被告人白某某是否属于在逃人员?

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白某某供述,1996年5月10日因羁押期限已满,侦查机关以其生病为由变更了强制措施。之后被告人白某某在家中筹备养猪,1997年-1998年养猪经营初见效果,家猪多达300余头。并且在其取保候审期满,还曾要求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且公安机关于1998年8月解除了取保候审措施。

综合被告人白某某取保候审阶段及取保期满后,被告人白某某均没有刑法规定的逃避侦查的行为,故被告人白某某不属于在逃人员。

3.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何坚持两次发回重审?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起因不明。受害人称与犯罪嫌疑人有经济纠纷,对方在拒绝给钱后直接殴打他。犯罪嫌疑人称是受害人无故到家长索要欠款,还以其孩子、家人人身安全相威胁,双发发生冲突被害人逃跑时自己摔倒受伤的。因现场无人目睹案件发生原因,故本案起因不明。

犯罪实施人不清。被害人坚称打他的人有4、5个,但公安机关没有核实此情况,以被告人白某某作为犯罪事实人于法无据。

犯罪工具无法查实。被害人称其伤是铁锹所致,但没有关于任何铁锹的物证,其伤情也无法鉴定成因。故法庭不能认定受害人陈述。

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白某某有罪。众观本案,没有任何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直接证据或有力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白某某有罪,故长春市人民法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4.长春市中院是否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次发回重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之规定,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将案件一次发回重审后,不得第二次再将案件发回九台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